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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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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该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如果申办时提醒您已有电子证照,则该材料可以免提交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 |
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后,工作人员审查申请,对申请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根据申请审核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3.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2.审查:根据申请审核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3.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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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固镇县民政局 | 陈燕 | 社会事务科 | 受理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固镇县民政局 | 陈燕 | 社会事务科 | 审查 | 无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固镇县民政局 | 陈燕 | 社会事务科 | 办结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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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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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
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
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 根据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