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地名审批或核准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名称 |
地名命名登记审批
|
基本编码 |
00071101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事项编码 |
11340323003048114Q4000711018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清单编码 |
11340323003048114Q400071101800001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次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地点 |
无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
所属部门 |
固镇县民政局
|
所属区划 |
固镇县
|
实施主体 |
固镇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行使内容 |
【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35号)
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乡、民族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集镇)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镇内街、路、巷、居民区、楼、广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跨市、县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分别由省、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邻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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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35号)
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乡、民族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集镇)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镇内街、路、巷、居民区、楼、广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跨市、县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分别由省、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邻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按国家有夫规定执行。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支持代办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无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投诉方式 |
0552-6012344
|
咨询方式 |
0552-6028910
|
年审年检 |
不需要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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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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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基本编码 |
000711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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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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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单编码 |
11340323003048114Q4000711018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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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4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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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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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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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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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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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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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办理地点 |
无 |
办理地点补充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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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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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固镇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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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固镇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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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固镇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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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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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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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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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行使内容 |
【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35号)
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乡、民族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集镇)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镇内街、路、巷、居民区、楼、广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跨市、县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分别由省、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邻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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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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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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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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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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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35号)
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乡、民族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集镇)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镇内街、路、巷、居民区、楼、广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跨市、县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分别由省、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邻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按国家有夫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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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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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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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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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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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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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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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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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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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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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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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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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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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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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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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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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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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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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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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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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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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552-601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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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2-602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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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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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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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政府部门核发
国土部门核发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真实有效 |
|
查看
|
居民区建筑物命名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真实有效 |
|
查看
|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审核登记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真实有效 |
|
查看
|
1.受理:申请人通过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后,工作人员审查申请,对申请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根据申请审核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3.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固镇县民政局 |
王杏 |
基层政权科 |
受理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固镇县民政局 |
王杏 |
基层政权科 |
审查 |
无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固镇县民政局 |
王杏 |
基层政权科 |
办结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 5.00分
-
3次
累计评价
-
3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 |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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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的命名规定? |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
是否要设置标牌? |
是,要按照国家管理规定,设置标准地名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