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124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民〔2019〕41号)文件精神,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任务措施
(一)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街接。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增长情况、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对于其他低保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建立健全低保动态调整退出机制,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对于通过扶贫支持实现稳定脱贫,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退出低保。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意见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对重病患者申请低保的按照《蚌埠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蚌民〔2017〕92号)执行。
(三)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人员,要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严格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对农村特困人员自愿分散供养的,落实护理补贴制度,确定照护人和乡镇民政干部联系人,建立照护人、联系人和供养对象之间“1加1”和“1对1”工作责任制,加强定期走访,及时了解生活情况。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设施改造,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四)切实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要严格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28号)和蚌埠市民政局、蚌埠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蚌民〔2018〕281号)规定,优化审批程序,加强救助衔接。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贫困对象提供及时救助。建立乡镇临时备用金制度,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乡镇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实际情况,年初预拨不少于全年30%的临时救助资金到各乡镇,用于救助金额不超过当期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3倍(含3倍及以下)和特殊紧急救助对象的审批发放,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县民政部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五)加强相关扶贫政策的街接。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衔接协同,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应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与方法开展扶贫工作的能力,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注意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民政、财政、扶贫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研究解决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民政局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扶贫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乡镇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每季度要不少于一次。各乡镇民政部门要在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会同扶贫等部门指导村(居)进一步掌握脱贫攻坚中社会救助需求情况,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三)加强监督指导。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交流推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乡镇,采取通报批评、专案督办、工作约谈等方式督办整改。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把作风建设贯彻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
各乡镇脱贫攻坚行动中的社会兜底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