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民政局行政强制(2025年本)分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1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6012344 | |
| 2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查封物品遗失或毁损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6012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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