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司法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7 16:03来源: 固镇县司法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党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固镇县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备案重大事项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1.单位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社区矫正管理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

2.干警个人

    局班子成员,局全体干警、职工。

(二)报告事项

   1.单位工作重大事项

    (1)本单位重大工作改革和人事变动情况,获得的市级以上表彰情况及受到的各类批评、处罚情况;

2)本单位组织的出市集体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情况;

3)本单位内部、辖区、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

4)党组书记工作日期间离固外出1天(含)以上,其他班子成员工作日期间离固外出3天(含)以上;

5)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代理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和党委、政府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

    (6)市级以上司法局正处级以上领导到本单位调研考察工作需要县委、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出席的或对工作作出批示情况,市级以上媒体对本单位工作典型和先进个人进行采访报道情况;

7)单位工作中其他应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2.干警个人生活重大事项

1)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2)本人、子女婚姻重大变化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子女升学、就业有关情况;

3)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4)本人或家庭与他人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情况;

    (5)本人、配偶或近亲属患严重疾病就医有关情况,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情况以及因突发事件需要救济情况;

    (6)个人生活中其他应向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受理

1.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干警个人重大事项先采取口头形式再予以书面形式报告,特殊事项或紧急事项随时上报;需事前请示批准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事前以书面形式请示报告,并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2.各股部门负责人个人重大事项,向局领导报告;局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向局党组书记、局长报告。受理报告的领导根据报告的情况,拿出办理意见,局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3.涉及纪检监察事项的,受理报告的领导同时告知驻局纪检组;

4.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局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责任追究

列入报告范围的单位和人员,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局党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