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核查处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核查处理
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核查处理工作流程》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10日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核查处理工作流程
为加强经办管理,防范基金风险,打击违规冒领,维护基金安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经办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疑点信息的查询及验证
(一)疑点信息查询
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开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查询工作,查询方式主要包括:
1.日常业务随机抽查。各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及复核人员,需认真查验申请人资格条件,社保经办机构专职内控稽核人员,应按月抽查一定比例待遇发放经办业务,通过日常业务随机抽查,查询疑点信息。
2.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信息比对核查。经办人员在核发社会保险待遇时需在线校验申请人参保及待遇领取情况;专职内控人员要定期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有关信息比对,查询疑点信息。
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系统疑点数据核查。各级基金监督部门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系统》按季度提取疑点信息,整理后分类下达至相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疑点信息进行核查。
4.外部大数据信息比对核查。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通过与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定期查询疑似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疑点信息。
5.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核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通过资格认证查询有关疑点信息。
6.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过投诉举报查询疑点信息。
7.其他有效的疑点信息获取查询方式。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应为经办机构实现业务经办在线校验、开展信息比对查询等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疑点信息验证
1.本市范围内疑点信息核查验证程序
(1)本市各社保经办机构发现有疑似违规社会保险待遇情况时,应认真核查疑似人员参保的基本信息,同时将核查的疑似人员基本信息以书面发函的形式,及时与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提出核查需求,核实相关情况。
(2)被要求协查的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主动给予配合,认真核实发函机构提供的基本信息,及时将核查结果函告发函社保经办机构。
2.跨地区疑点信息的核查验证程序
各社保经办机构发现有疑似跨地区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时,应认真核查疑似人员在本地区参保的基本信息,同时将核查的疑似人员基本信息以书面发函的形式,及时与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
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处理流程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理,包括暂停待遇发放、清理社保关系、追缴违规资金、申请强制执行等,由经办机构负责。对需要行政处罚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提请行政处罚。各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一)暂停发放待遇
对经查实属于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由首先发现或负责核查疑点信息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第一发现人)向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函联系,双方经办机构同时于当月暂停发放待遇。
(二)清理社会保险关系,追缴违规领取资金
1.属于本市内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第一发现人应及时与待遇领取人取得联系,要求本人提供书面申请,确认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1)当事人申请保留待遇发放为第一发现人经办机构的,第一发现人经办机构发函给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并附本人申请一份,通知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并追回重复领取的养老金;根据对方经办机构回函,为待遇领取人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2)当事人申请待遇终止发放为第一发现人经办机构的,第一发现人经办机构应根据本人申请,在信息系统中做“待遇终止支付”处理,为其办理停发养老金和参保关系终止手续,并负责追回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全部追回或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后,向待遇发放经办机构发函,通知待遇发放经办机构恢复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2.属于跨地区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待遇领取人取得联系,要求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协商确认保留一处待遇领取地,放弃另一处待遇。
(1)经本人申请,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市的,我市经办机构应发函告知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及追缴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2)经本人申请,待遇领取地确认为外地的,我市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做“待遇终止支付”处理,为其办理停发养老金和参保关系终止手续,并负责追回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提请行政处罚
对多次催缴仍拒不退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违规领取证明、相关通知追缴记录、凭证及下达限期责令退还书等),书面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提请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接到经办机构的申请后,要根据情况及时做出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落实情况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反馈。
(四)申请强制执行
对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执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