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林罚决字[2023]第009号)
被处罚人姓名:桑**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 * 年 ** 月 ** 日
身份证号码: 340323************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杨庙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2月底至3月份,你在未经狩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二楼平台使用铁丝搭建围网,采用食物诱捕方式非法猎捕珠颈斑鸠34只。2023年3月30日上午,因你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固镇县公安局杨庙派出所在家中查获。2023年4月6日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3件肉制品均为珠颈斑鸠,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你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依据《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基准价格,珠颈斑鸠属鸽形目鸠鸽科,鸠鸽科所有种每只叁佰元的基准价值,你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4只珠颈斑鸠,猎获物价值为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并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固镇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