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林罚决字[2023]第008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4 * 年 ** 月 ** 日
身份证号码:340323************
工作单位:无。现住址: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4月份在未经狩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固镇县王庄镇磨王路北侧东西沟使用诱鸟器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黑水鸡四十只,后经固镇县公安局委托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物种鉴定,所猎捕的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你的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依据:《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基准价格鹤形目秧鸡科所有种价为;每只价值人民币叁佰元的基准价值,该案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0只计算,本案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