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林罚决字[2024]第001号)

发布时间:2024-05-15 09:27来源: 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被处罚人姓名:崔**,性别:男,出生日期: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40321**************,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怀远县**派出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

被处罚人姓名:高**,性别:男,出生日期: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40321************,工作单位:无,户籍所在地:固镇县**派出所,现住址:安徽省淮上区**区**栋**单元**室。

经依法查明:2023年5月5日上午8时许,崔**、高**在未经狩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固镇县杨庙镇何集大桥桥北靠西边的坝子附近,猎捕6只野生动物,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高**非法猎捕一只野生动物为珠颈斑鸠和五只山斑鸠,共计六只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珠颈斑鸠和山斑鸠属鸽形目鸠鸽科),鸠鸽科所有种每只叁佰元的基准价值,崔**、高**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珠颈斑鸠和五只山斑鸠,共计六只。猎获物价值为人民币壹仟捌佰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拟对崔**、高**处以下行政处罚:处非法处猎获物价值四倍的罚款(即:对崔**处以叁仟陆佰元整的罚款,高**处以叁仟陆佰元整的罚款,合计人民币柒仟贰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514

 

共三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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