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固林罚决字[2024]第002号)
固 林罚决字[2024]第002-1号
被处罚人姓名:魏*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7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3403231987********
工作单位:无 户籍所在地:蚌埠市固镇县**派出所
现住址:蚌埠市固镇县**镇**村**栋**号。
经依法查明,2023年6月18日你与李**在未经狩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固镇县湖沟镇魏庙村矿北门的地头间和湖沟和杨庙交界处的林场使用气枪非法猎捕三只野生动物,后被杨庙派出所查获,经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你所猎捕的三只野生动物为:二只环颈雉和一只斑嘴鸭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以上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环颈雉属于鸟纲鸡形目雉科,为每只叁佰元人民币的基准价值,斑嘴鸭属于鸟纲雁形目鸭科,其他所有种为每只伍佰元人民币的基准价值,该案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只环颈雉和一只斑嘴鸭,猎获物价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拟对你和李**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猎获物价值四倍的罚款(即: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李**和魏*分别承担人民币贰仟贰佰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账号:******************)(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固镇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 林罚决字[2024]第002-2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92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3403231992********
工作单位:无 户籍所在地:蚌埠市固镇县**镇派出所
现住址: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
经依法查明,2023年6月18日你与魏*在未经狩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固镇县湖沟镇魏庙村矿北门的地头间和湖沟和杨庙交界处的林场使用气枪非法猎捕三只野生动物,后被杨庙派出所查获,经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你所猎捕的三只野生动物为:二只环颈雉和一只斑嘴鸭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以上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环颈雉属于鸟纲鸡形目雉科,为每只叁佰元人民币的基准价值,斑嘴鸭属于鸟纲雁形目鸭科,其他所有种为每只伍佰元人民币的基准价值,该案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只环颈雉和一只斑嘴鸭,猎获物价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拟对你和魏*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猎获物价值四倍的罚款(即: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李**和魏*分别承担人民币贰仟贰佰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账号:********************)(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固镇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