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商品房实物安置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商品房 实物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商品房实物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1日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商品房实物安置的实施意见 为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房屋被征收群众尽快还原安置,早日实现安居梦,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商品房实物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方式 (一)重点推进商品房实物安置。商品房实物安置是指被征收住户选择货币补偿并购置商品房,征收补偿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开发企业,用于抵扣相应购房款的安置方式。 (二)特殊情况可采取由政府直接购置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用于同被征收住户产权调换。 二、工作原则 (三)坚持市场运作、以区为主、市级统筹的原则。通过高效有序推进,努力实现群众、企业、社会“三赢”的目标。 (四)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贯彻执行《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令),努力实现依法征收、和谐征迁的目标。 (五)坚持实事求是、精心谋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安置房坚持商品房实物安置与政府统建、开发项目配建协同推进,逐步调整转化。保证在建安置房快速推进的同时,稳步推进商品房实物安置方式,基本实现新启动征收项目不再由政府统建安置房。 三、实施的范围 (六)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鼓励各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进行试点。 (七)在本轮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重点在列入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支持的项目中组织实施商品房实物安置。商品房实物安置的资金规模占贷款总额的比例由各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60%。引导被征收住户将货币化安置资金用于购置商品房,努力实现纯货币化安置比例不超过现行比例。 (八)没有列入国开行贷款的项目,商品房实物安置比例由各区根据资金情况确定。 (九)涉及市政道路、绿地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区国有保障房建设公司使用自有已经建成的商品房进行安置。 四、商品房安置的价格确定 (十)被征收住户选择在开发企业购置商品房安置的,由政府搭桥组织开发企业给予购房户价格优惠,原则上按照房屋备案价格给予5%—15%优惠。各区政府可通过协商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让利于民。 (十一)政府购置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可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原则上价格以拟购商品房的评估价为基础,再按照团购标准下浮。最终价格不高于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月(季度)项目所在区在售商品房销售均价。 五、完善有关政策 (十二)在推进商品房实物安置过程中,要继续执行第26号令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另对符合26号令独立计户优惠条件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住户,选择商品房实物安置的,政府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每平方米补贴1000元。 (十三)被征收住户选择商品房实物安置的,原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部分的购房款,政府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6个月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补助1%;7—12个月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补助0.5%。超过1年的不予补助。 (十四)对辖区实行商品房实物安置的棚改项目,土地出让金除法定计提部分,用于项目改造;年度棚户区改造上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商品房实物安置项目。 (十五)对参与商品房实物安置的开发企业予以政策支持。实际签订商品房安置购房协议的协议单位(开发企业),以账户为单位提前支付下一节点预售重点监管资金。协议单位所得税征缴由每月预征调整为按季预征。 六、被征收住户购置商品房工作流程 (十六)市住建委统一搭建市区可供商品房安置的房源信息平台。一是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遵循自愿原则申请加入商品房安置协议单位(简称“协议单位”),开发企业与市住建委签订商品房安置房源供应协议,房源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场上的可售房源,明确提供选购商品安置房源的优惠政策和付款方式。政府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的进度节点进行支付。二是二手房。组织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5年以上有实力的中介机构提供二手房源信息供群众查询。市住建委对安置房源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商品房房源情况可登陆蚌埠房产交易网(www.bbfcjyw.com)查询。同时根据各区的需求,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征收现场推介。市住建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协助解决销售环节的具体问题。 (十七)市城投公司建立统一的国开行贷款棚改项目资金使用平台,各区建立商品房实物安置结算平台。市城投公司做好指导、衔接工作,保证各类资金的封闭运行,统筹使用。 (十八)各区建立统一的工作组织。各征收项目在模拟征收结束后,确定商品房实物安置比例和金额,制定征收方案及用款进度计划提供给市城投公司,作为国开行贷款使用的要件之一,征收部门依据征收政策与被征收住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商品房实物安置的意见。由辖区政府出具用于购买商品房安置的结算凭证,结算凭证同时发放给被征收住户。 (十九)被征收住户在市区购买商品房安置房源,可用结算凭证抵同等金额的商品房房款,并享受房价优惠。商品房安置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住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收取被征收户商品房安置差额款,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被征收住户的商品房安置结算凭证到各区商品房实物安置结算平台结算。 七、政府购置商品房工作流程 (二十)各区根据模拟征收的情况确定所购商品房的条件,也可以根据全区的征收计划提前购置安置房,通过招标、协商等方式确定房价、房源及支付方式,签订购置协议并提供给市城投公司,市城投公司作为用款条件申报国开行,国开行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 (二十一)政府购置商品房用于安置的,税务部门依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住户的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单等办理完税凭证。市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征收相关凭证直接将产权证办至被征收住户名下。 (二十二)各区在非国开行贷款的棚改项目中实施商品房实物安置的,具体工作流程由各区参照本意见操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强化组织,统筹推进。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县区负责同志为成员(见附件),主要负责统筹推进商品房实物安置工作,协调各区与市城投公司、国开行的用款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大建设及棚改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和工作调度。各区、市城投公司安排专人日常办公,统筹做好资金计划安排和结算工作。 (二十四)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国开行增加货币安置的比例和购买安置的政策,各区选择部分项目先试先行。龙子湖区原疏浚小学宿舍、毛巾厂宿舍棚户区;蚌山区蒋岗巷棚户区;禹会区柴油机厂周边棚户区;高新区秦集棚户区作为试点项目,2015年上半年启动。淮上区、经开区根据集体土地征收情况,自选试点项目。 (二十五)督查推进,加强考核。工作推进上,定期通报国开行贷款货币化安置进展情况,将国开行贷款项目特别是货币化安置项目进展情况,同征迁、大建设项目一并观摩,一并调度,一并推进;责任落实上,对每一个货币化安置项目,实行“一名辖区县级领导领衔,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帮扶,集中一段时间完成”工作机制;目标考核上,将国开行贷款工作特别是货币化安置列入2015年棚户区改造考核内容,增加考核权重,推动工作开展,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二十六)各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