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建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3-12-26 15:21来源: 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主体 监督方式
1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地;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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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4、《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经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现场勘察阶段;与申报情况相符。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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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第一款: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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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
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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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消防法》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学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2、《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3、《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19〕1303号)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经确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踏勘。 3.决定环节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4.送达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同意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核发确认证。 5.监管环节责任: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按照监管制度职能分工的要求对此项目监督检查。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的。 4.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实施验收的。 5.在办理验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6.违法实施验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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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经确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踏勘。 3.决定环节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4.送达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同意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核发确认证。 5.监管环节责任: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按照监管制度职能分工的要求对此项目监督检查。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的。 4.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实施验收的。 5.在办理验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6.违法实施验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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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备案.
 2.审查责任: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工程进行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 2.承办环节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给予批准通过
3.其他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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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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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80号),《蚌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蚌政[2003]51号),《关于在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的意见》(蚌政〔2010〕74号),《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表的通知》(蚌政〔2010〕87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文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意见。
3.办结责任:制作文书规范,按时办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2.无《安徽省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3.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4.不按《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5.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6.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安徽省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7.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 8.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9.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10.未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11.滞留、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12.违反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13.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14.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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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权力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 1、登记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当场告之申请人住房保障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复审环节责任: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户籍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汇总上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至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3、审核环节责任:县住房保障部门对汇总上报的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户籍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登记造册予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的。 2.对不符合申请定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准予受理、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审核的。3.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核的理由的。4.在办理受理审审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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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3.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和三方监管协议文本,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蚌政〔2012〕142号文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意见。
3.办结责任:按时办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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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他权力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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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其他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1.公示阶段:依法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2.收缴阶段: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缴租金。
3.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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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第十七条:经批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和承购人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租赁合同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文件到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缴纳有关税金,领取《房屋租赁证》。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租用的房屋。房屋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的期限。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住建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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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2.《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经确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踏勘。 3.决定环节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4.送达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同意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核发确认证。 5.监管环节责任: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按照监管制度职能分工的要求对此项目监督检查。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的。 4.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实施验收的。 5.在办理验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6.违法实施验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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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其他权力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原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3、国土部和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地;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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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其他权力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2.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 第五款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备案.
 2.审查责任: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工程进行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 2.承办环节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给予批准通过
3.其他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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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其他权力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第三十三条 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使用程序、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核责任:审核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确认交存标准;审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资料,并组织人员勘查现场。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并立即将交存信息录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给予书面回复,说明审核情况(不符合使用规定的,解释原因)。使用项目实施后办理资金结算手续。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职能或不正确履行职能,有下列情形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并通过审核,造成不良影响的。3、擅自减免业主应当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4、不按照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工作中吃、拿、卡、要,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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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1.《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第九条第二款: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第三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应当将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第一款: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人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备案.  2.审查责任: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工程进行备案.4.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2.承办环节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给予批准通过;3.其他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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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其他权力 城市危险房屋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建设部令第129号修正)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一)鉴定机构接到有效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危房鉴定。(二)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提出处理意见: 1、观察使用。2、处理使用。3、停止使用。4、整体拆除。 不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及工作人员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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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其他权力 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确认与使用申请核准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七条第一款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第二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材料;(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名册;(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使用程序、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核责任:审核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确认交存标准;审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资料,并组织人员勘查现场。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并立即将交存信息录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给予书面回复,说明审核情况(不符合使用规定的,解释原因)。使用项目实施后办理资金结算手续。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职能或不正确履行职能,有下列情形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并通过审核,造成不良影响的。3、擅自减免业主应当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4、不按照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工作中吃、拿、卡、要,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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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其他权力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备案.
 2.审查责任: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工程进行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工作人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 2.承办环节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给予批准通过
3.其他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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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权力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承购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款回购: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二)出租、出借以及擅自转让保障性住房的;(三)损毁、破坏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第三十三条 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 1、登记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当场告之申请人住房保障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复审环节责任: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户籍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汇总上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至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3、审核环节责任:县住房保障部门对汇总上报的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户籍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登记造册予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的。 2.对不符合申请定条件的住房保障申请准予受理、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审核的。3.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核的理由的。4.在办理受理审审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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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其他权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经确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踏勘。 3.决定环节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4.送达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同意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核发确认证。 5.监管环节责任: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按照监管制度职能分工的要求对此项目监督检查。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的。 4.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实施验收的。 5.在办理验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6.违法实施验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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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使用程序、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核责任:审核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确认交存标准;审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资料,并组织人员勘查现场。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并立即将交存信息录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给予书面回复,说明审核情况(不符合使用规定的,解释原因)。使用项目实施后办理资金结算手续。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职能或不正确履行职能,有下列情形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并通过审核,造成不良影响的。3、擅自减免业主应当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4、不按照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工作中吃、拿、卡、要,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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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其他权力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使用程序、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核责任:审核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确认交存标准;审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资料,并组织人员勘查现场。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并立即将交存信息录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给予书面回复,说明审核情况(不符合使用规定的,解释原因)。使用项目实施后办理资金结算手续。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职能或不正确履行职能,有下列情形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并通过审核,造成不良影响的。3、擅自减免业主应当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4、不按照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工作中吃、拿、卡、要,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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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将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经确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踏勘。 3.决定环节责任: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4.送达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同意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核发确认证。 5.监管环节责任: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按照监管制度职能分工的要求对此项目监督检查。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的。 4.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实施验收的。 5.在办理验收、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6.违法实施验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8.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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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其他权力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行政相对人申报情况相符。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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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其他权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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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其他权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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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其他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款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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