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3年本)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作出准予或不予受理。
2、审查:依据审查标准,作出准予或不予办理。
3、制证: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制作电子证照。
4、办结:事项办结。
5、送达:依申请人要求送达办件结果。
四、申报材料
1.施工图审合格证:2.工伤保险手续;3.施工、监理单位任命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 施工、监理合同(国有资金项目还需提供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文件技术标及中标通知书);6.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协议;7. 工程开复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表;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五方责任主体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等。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镇汉兴大道西段投资大厦东附楼固镇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八、监督电话:0552-6028282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一、办理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0项:“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4、《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受理、开发企业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四、申报材料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办理时限:符合法律法规,材料齐全,经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1个工作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镇汉兴大道西段投资大厦东附楼固镇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八、监督电话:0552-602828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办理依据
1、《消防法》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学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2、《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二、办理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三、办理程序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作出准予或不予受理。
2、审查:依据审查标准,作出准予或不予办理。
3、制证: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制作电子证照。
4、办结:事项办结。
5、送达:依申请人要求送达办件结果。
四、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五、办理时限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到5: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汉兴大道西段投资大厦东附楼固镇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窗口
八、监督电话:055260282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办理依据
1、《消防法》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2、《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办理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三、办理程序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作出准予或不予受理。
2、审查:依据审查标准,作出准予或不予办理。
3、制证: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制作电子证照。
4、办结:事项办结。
5、送达:依申请人要求送达办件结果。
四、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办理时限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汉兴大道西段投资大厦东附楼固镇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固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窗口
八、监督电话:0552602828。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一、办理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办理条件
1.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符合使用年限;3.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规定; 4.经检验检测合格5.经安装验收合格
三、办理程序
1、审查:依据审查标准,作出准予或不予办理。
2、审批:依据审查标准,作出准予或不予办理
3、发证;送达办件结果。
四、申报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单: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安装拆卸合同;安全协议;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
(六)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附劳动合同);
(七)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八)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 1个工作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镇汉兴大道西段投资大厦东附楼固镇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八、监督电话:0552-602828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一、办理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第一款: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二、办理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置;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需备齐资料后,向当地住建局提交申请;
2、受理: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登记,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审核:受理后,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和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决定;
4、办结:审查通过后,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准予许可并颁发证件。
四、申报材料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申请表;
2、排水户排水水质、排水量排放承诺书;
3、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业监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4、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镇汉兴大道西段投资大厦东附楼固镇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住建局窗口。
八、监督电话:0552-6028282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一、办理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二、办理条件:
1.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组织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
3.办结:符合条件给予办结。
四、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施工方案。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镇汉兴大道西段投资大厦东附楼固镇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住建局窗口。
八、监督电话:0552-6028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