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更好服务缴存职工,减轻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压力,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重大疾病提取对象、范围与金额
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在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提取公积金。可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即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的差额,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重大疾病包含: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大疾病,及一年内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其他重大疾病。
二、放宽新市民、青年人无房租房提取额度
新市民、青年人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申请租房提取的,可全额提取当年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受年度最高租房提取额度的限制。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每月可提取一次,年提取额不超过申请人当年累计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3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年龄35周岁及以下的缴存人。夫妻双方均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仅一方符合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条件的,按原租房提取相关规定申请定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按照新市民、青年人申请租房提取,需线下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暂不支持线上申请。
三、开通商贷按月提取业务
对已实现数据共享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贷提取,职工可申请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实施细则见附件。
四、继续实施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
《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有效期自2024年11月28日起延长2年。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蚌埠市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
2024年12月6日
附件:
蚌埠市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切实帮助缴存人家庭缓解还贷压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概念
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商贷按月提取”)业务,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向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生效后,根据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上月实际还款金额,核定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转账支付到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业务。
二、申请对象
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三、申请条件
(一)商贷按月提取的贷款类型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其他非住房类商业贷款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需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含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四)申请人应为商业贷款借款合同的主借款人或配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夫妻双方需同时到场申请,配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
(二)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三)申请人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五、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申请,签订《商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
(二)中心窗口受理录入相关信息,留存档案。
六、提取时间和金额
(一)商贷按月提取业务自审批的次月起生效,每月约定日(如遇节假日顺延)提取上月还款额,由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约定的收款银行卡账户内。
(二)公积金中心每月从申请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的最高额度,以与申请人约定的该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实际还款本息为限。如提取时申请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提取金额不超过其公积金账户余额。
七、业务的变更与终止
(一)商贷按月提取协议履行期间有收款账户、婚姻关系、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职工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二)商贷还款结束,此业务自动终止;
(三)商贷还款期间,申请人(含配偶)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申请办理解除商贷按月提取手续。协议解除之后,不再受理此笔贷款按月提取申请。
(四)商贷按月提取协议履行期间,职工申请该笔商贷“商转公”业务的,先终止该笔商贷按月提取业务。
八、注意事项
(一)仅支持一套房屋商贷按月提取。申请人(含配偶)有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的,划转顺序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组合贷款。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多笔商业住房贷款的,选择其中一笔商贷办理。
(二)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逾期的,不予受理商贷按月提取业务。
(三)商贷按月提取协议履行期间,不再受理此笔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暂支持徽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等八家银行的商贷按月提取业务。
商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
(2024版)
甲方:主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配 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乙方: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甲方要求,因偿还甲方购买(房屋坐落 ) 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贷银行 借款合同编号 ,委托乙方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简称“商贷按月提取”),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申请,授权乙方查询本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
二、甲方同意优先提取本人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提取方式
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实际还款本息,以转账方式将甲方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取到甲方提供的银行卡内。
四、提取额度
乙方每月从甲方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的最高额度,以甲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实际还款本息为限。如提取时甲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提取金额不超过甲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部分不再补提)。
五、提取时间
按月:自乙方审批之日次月起,每月2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六、提取顺序:
先主借款人后配偶。
七、责任及义务
1.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并非代为还贷方式。甲方每月仍应于还款日前关注还贷银行卡资金余额,履行正常还贷义务。因甲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或银行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的逾期、罚息等责任由甲方承担。商贷按月提取业务依托商业银行相关数据交换开设,委托期间,如遇商业银行数据不准确、不及时或数据交换中止,或因中途取消乙方查询商贷信息授权等,造成提取不成功、不及时的,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无通知甲方的义务。
2.甲方应用正楷填写相关内容,字迹端正清晰;甲方保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签章均属真实,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再受理此笔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九、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甲方在委托期间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关系、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贷款结清后,此提取业务自动解除。
3.甲方自愿终止本协议时,应当向乙方提出申请办理协议终止手续,终止后乙方不再受理此笔贷款委托提取还贷申请。
4.甲方在委托期间申请该笔商贷“商转公”业务的,先终止该笔商贷按月提取业务。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双方各一份。
甲方:主借款人签名: 联系方式:
配 偶 签 名: 联系方式:
乙方: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商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贷款情况 |
借款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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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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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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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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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房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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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情 况 |
主借款人信息 |
配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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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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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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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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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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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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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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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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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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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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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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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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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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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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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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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1.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及提供的证明资料真实、准确。 2.授权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 3.本人已知悉商贷按月提取业务仅为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之一,并非代为还贷方式。办理此业务期间,申请人每月仍应在还款日前及时核查并保证还款储蓄账户资金充足,履行正常还贷义务。否则,贷款逾期责任由本人自行负责。 4.如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政策发生变化,愿按新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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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借款人 签 字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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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签 字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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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审核意见 |
经审核符合商贷按月提取条件。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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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