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8 08:23  来源:固镇县交通运输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近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出台背景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作出了系列部署,并针对道路运输价格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逐步扩大道路客运等领域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适时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完善价格收费规则”“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从行业发展实际看,随着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持续健全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水平不断提升,以及网约车、道路客运定制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道路运输各领域和环节的竞争更加充分。以《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文件为主体的现行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影响了人民群众出行体验,亟需深化市场化改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激发道路运输市场主体活力、增强行业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营者提供多元化、高品质的运输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印发了《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意见》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导向、保障民生、包容审慎、统筹推进等基本原则,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是深化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除农村客运外,由3家及以上经营者共同经营线路、与高铁动车组线路平行线路等竞争充分的班车客运,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竞争不充分的班车客运,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是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可由客运经营者、旅客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等车辆站务基本服务,以及退票、站务等旅客基本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也可结合实际,部分实行或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是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建立完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并定期评估完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影响运价的主要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鼓励各地逐步建立完善运价调整机制,对运价调整机制进行听证,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实施运价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规范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价格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主动公开定价、加价机制,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保持加价标准合理且相对稳定,保障结算账单清晰、规范、透明。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农村地区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原则上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

五是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落实人民警察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有关规定,明确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客运班车,享受客票半价优待。明确符合条件的儿童乘坐客运班车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在儿童身高标准基础上,增加以年龄为依据的儿童票、免票划分标准。明确了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三)相关措施。

一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二是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价。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三是加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着重加强春运、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测,及时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应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是推进完善行业治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化道路运输“放管服”改革,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工作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坚持分类指导,强化制度“立改废”,深入开展宣贯培训、政策解读,确保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稳妥有序、精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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