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一、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制定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程序并组织规范实施。
3、负责执法设施、执法装备和执法服装的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执法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工作。
4、负责全县建管公路路政、县内道路运政和治理超限超载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5、负责县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渔船检验和监督、安全生产和交通建设项目市场行为、概(预)算执行情况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6、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执法工作;参与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保障国家重点物资道路、紧急客货运输、军事和抢险救灾物资等运输有关工作。
7、完成上级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执法权限
负责固镇县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四、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取证
1、固镇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立案。
2、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
3、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批、决定与行政处罚
1、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在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2、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盖有固镇县交通运输局的印章。
4、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7)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五、听证程序
对拟给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事人不承担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固镇县人民法院起诉。
七、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0552-6072517
投诉方式:0552-213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