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交通运输局2026年度行政处罚公示(三十七)

发布时间:2026-10-08 11:05 来源: 固镇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方编码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1 蚌埠静恒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0311MA8N49J50E 张国静 皖蚌固交罚〔2026〕1000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蚌埠静恒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车船号:黄绿皖C01225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00000 2026/09/30 2099/12/31 2027/09/30 固镇县交通运输局 113403237284963602 340323
2 凤阳县开响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126MA2N35NB84 王新永 皖蚌固交罚〔2026〕1000311号 凤阳县开响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皖M82280)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罚款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0.250000 2026/09/29 2099/12/31 2027/09/29 固镇县交通运输局 113403237284963602 340323
3 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324066508229E 常海 皖蚌固交罚〔2026〕1000208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皖L35805)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00000 2026/09/28 2099/12/31 2027/09/28 固镇县交通运输局 113403237284963602 340323
4 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324066508229E 常海 皖蚌固交罚〔2026〕1000210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泗县正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皖LK456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罚款 罚款壹仟元整 0.100000 2026/09/28 2099/12/31 2027/09/28 固镇县交通运输局 113403237284963602 340323
5 魏二昌 自然人 皖蚌固交罚〔2026〕1000315号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魏二昌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车船号:黄皖CWY176)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伍仟元整 0.500000 2026/09/29 2099/12/31 2027/09/29 固镇县交通运输局 113403237284963602 3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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