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及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项目承办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精神,加快推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现将修订的《固镇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固镇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固镇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镇县商务局 固镇县财政局
2025年2月11 日
固镇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固镇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规范项目管理,结合固镇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固镇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固镇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固镇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做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协调机制成员,负责做好项目准入、资金拨付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固镇县商务、财政部门按职责落实:
1.固镇县商务局。
(1)编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固镇县财政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形成本县工作的闭环管理。
(2)按照“工作有底数、目标可量化、建设有标准、成效可考核”的要求,落实“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
(3)组织推荐本县申报项目,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监管,按照要求进行验收项目的初步审核,开展试点县绩效自评。
2.固镇县财政局。
(1)会同固镇县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在固镇县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聚焦当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要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要辐射带动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整体提升,要优先支持完成“7 个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下发的通知要求,制定包含申报项目在内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对已获批过的其他中央资金支持项目,不得再纳入申报支持范围。建设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固镇县商务局根据省市通知要求,将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积极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固镇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进度的,可采用约谈、通报等形式督办。
第十二条 确实因故需调整储备项目库项目名称、实施主体等信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省级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相关部门解决。
第十三条 固镇县商务主管部门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要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主体的项目承办资格,向省商务厅报备纳入企业“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投用后,固镇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做好结果的反馈,并呈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如实编制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如实反映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和工作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固镇县商务局、固镇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固镇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固镇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县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和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10号)以及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25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固镇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县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由固镇县财政局会同固镇县商务局共同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后,下达至固镇县人民政府,由固镇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本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固镇县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成立固镇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协调机制,统一指挥调度固镇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工作,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固镇县商务局、固镇县财政局为牵头实施、资金监督、项目管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 根据职责分工,固镇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资金补助范围、标准和分配方案、组织审核等工作;固镇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拨付,协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第五条 资金支持方向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城县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六)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完善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中转设施,支持建设改造县域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有效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聚和中转能力。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增加服务功能。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统一服务规范,延伸回收网络,实现废旧家电即收即走。
第六条 省级统筹资金支持内容,主要面向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县域的重点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7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预期性项目建设。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村级快递物流站点等建设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通过引进第三方统筹、市场化运营推进、引导村集体经济企业等形式参与建设改造,整体完成项目验收各项指标。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资金的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可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全国“千集万店”提升项目、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省级文明菜市行动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和协同性。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总额内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原则上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第十一条 鼓励利用社会资本,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合力推动固镇县县域商业发展。
第四章 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安徽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4.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5.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市县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6.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项目申报
(一)企业申报项目材料
1.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报书。(应包含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情况等)
3.第三方出具的项目投资专审报告。
4.项目新增有效投资总额佐证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期内已完成投资部分和计划投资部分及相关佐证材料。(银行支付凭证、税务发票、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5.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失信行为、无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记录、在企业信用网查询的无重大警告警示信息等证明材料。
6.项目目前开展情况。建设现状至少提供外观全景图、正面左右侧面图、内部建设图、已有的设施设备图、施工现场图等图片,图片下方需要配文字说明。
7.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8.其他证明材料。
(二)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1.项目初审。固镇县商务局负责收集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报项目资料,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2.项目批复。待项目公示无异议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3.项目验收、公示。项目完成后,由固镇县商务局、固镇县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待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后,固镇县商务局、固镇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资金拨付。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提出调整申请。固镇县商务局视具体情况审批调整意见。
(二)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申报项目内容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三)固镇县商务局、固镇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省市县商务、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商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若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等行为,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固镇县商务局、固镇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固镇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75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25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验收”,保障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管原则。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坚持权责对等、“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通过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打牢全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基础。
第二条 监管主要内容及要求:
固镇县人民政府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及资金使用负总责。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按月报送信息,并形成季度、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建立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管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自查自纠、重点项目、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作纪律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各级关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有关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监督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向被评价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评价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五)自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固镇县商务局、固镇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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