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2023版)
序号 | 服务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机构 | 监督方式 | 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1 | 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
县卫健委行政审批与营商环境股 | 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0552—2122089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2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 县卫健委行政审批与营商环境股 | 0552—602829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3 |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核实转报 | 1.《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
县卫健委行政审批与营商环境股 | 0552—6028291 | 主动服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4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 县卫健委行政审批与营商环境股 | 0552—6028291 | 主动服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5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发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县卫健委行政审批与营商环境股 | 0552—602829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6 |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补发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 县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 0552—2122089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7 | 县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县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 0552—2122089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8 | 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县卫健委行政审批与营商环境股 | 0552—602829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9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县卫健委行政审批与营商环境股 | 0552—602829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10 |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县卫健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 0552—2122089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11 | 县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发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 | 县卫健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 0552—2122089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12 |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13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14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确认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15 | 生育服务登记卡登记发放 | 1.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出生的婴儿,无论是政策内、政策外都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同时单身未婚人士或者政策外多孩也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实行免费登记审核发放。 2.《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卫指导秘〔2016〕255号):夫妻生育第一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登记人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现场领取”或“现场登记、现场领取”两种方式,填写〈安徽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在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登记,在省内任一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卡。审核地为登记人户籍地(管理地)乡镇(街道)卫生机构。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16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令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和查询平台查询一致的基础上,现居住地可以打印纸质婚育证明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原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17 | 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出具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18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和补办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2.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8号):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19 |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资金审核转报 | 1.《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 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全文。 2.《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二)救助贫困母亲,帮助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三)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四) 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五)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动。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20 |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一、补助对象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 县卫健委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 0552—2122015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21 |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22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发放 | 《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 办法》(皖卫办﹝2014﹞3号)全文。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23 |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抚慰金发放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1 | 主动服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24 | 公益类应急救护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 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
县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 0552—2122010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25 | 国家彩票公益金“天使阳光基金”项目资助 |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九条: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推动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等品牌项目和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二、工作任务(三)强化项目品牌,提高人道救助工作能力。6.认真组织开展中国红十字会“博爱送万家”、“博爱家园”等品牌项目,切实做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计划”等救助基金的申报和资助。 3.《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天使阳光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先心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得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十二五”计划的支持。 |
县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 0552—2122010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26 | 国家彩票公益金“小天使基金”项目资助 |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九条: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推动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等品牌项目和活动。 2.《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小天使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支持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白血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第二条(三)款:切实做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计划”等救助基金的申报和资助。 |
县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 0552—2122010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27 |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 县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 0552—2122010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28 | 开展应急救护员培训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 县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 0552—2122010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29 |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2.《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将“老年人健康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即: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 县卫健委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0552—2122020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30 | 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办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县卫健委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0552—2122010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31 | 人体器官捐献服务 |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 国家卫健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卫健委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 0552—2122015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32 |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2.《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将“老年人健康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即: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 县卫健委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0552—2122020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33 | 遗体(角膜)捐献服务 |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要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 | 县卫健委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 0552—2122015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34 | 造血干细胞捐献服务 |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确保HLA分型资料有充足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国家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及分库建设的通知》(红赈字〔2002〕28号),制定本办法。 |
县卫健委医政医管与药政股 | 0552—2122015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35 | 门诊挂号服务 | 1.《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三、主要内容(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2.《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二级医院适用):2.2.1.1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
县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 0552—2122015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36 | 住院出入院办理 |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 县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 0552—2122015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37 | 急诊医疗服务 | 1.《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0号):第三条 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 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发布,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
县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 0552—2122015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38 | 病历复制和查询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 县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 0552—2122015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39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与管理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40 | 预防接种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
县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 0552—2122010 | 主动服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41 |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县急救中心 | 0552—2122015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42 |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2.《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43 |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㈠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㈡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㈢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㈣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 |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44 | 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中办妇社发〔2010〕 |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45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县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具备助产资质条件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农村孕产妇选择适合自己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条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免收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异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补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46 | 婚前医学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47 | 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实施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五)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并提供术后相关的咨询、随访服务; |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48 | 提供免费避孕药具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49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卫生部《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3、《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50 |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9号):21.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根据职责权限公开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 3.《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35岁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40%和35%以上,全国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保持在8500万人以上,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达到3100万人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管理率保持在80%以上,全国随访管理人数达到450万人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40%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三、提高6项民生工程标准(五)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40元提高到45元。 5.《六安市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六卫计〔2016〕32号):三、项目内容: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继续实施12大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县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 0552—2122010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51 |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 二、公开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三、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四、公开方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督促检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落实情况,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的监督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全年对本区域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科学比较,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作出权威发布,也可在便民服务平台开辟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 |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 0552—2122015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52 |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 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0 | 主动服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53 |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 《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市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 县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 | 0552—2122010 | 主动服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54 |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 县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县直医疗机构 | 0552—2122010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55 | 终止妊娠/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出具▲ | 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56 | 婚育情况证明出具▲ | 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57 |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机构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幼秘〔2015〕16号)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第二十一条: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从事分娩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 0552—2122011 | 依申请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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