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规定,并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认核实,县审计局不存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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