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庄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价罚〔2025〕491号)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价罚〔2025〕491号
名称:固镇县王庄镇****超市(***);
经营者:***,男,家住固镇县王庄镇,身份证号:340323************;
类型:个体工商户;
联系电话:180********;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经营场所:固镇县王庄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A8N9*****;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34032310*****;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6日。
我局2025年8月25日根据投诉内容对位于固镇县王庄镇*****固镇县王庄镇****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投诉内容,并提供投诉人在当事人店内购物小票及照片,投诉人2025年8月24日购买散称面包,重量0.186*g,单价33.60元/*g,当事人收银系统实收6.30元,投诉人实际购买该超市散装面包6.2496元。当事人现场承认投诉人投诉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5年8月25日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8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负责人王万理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等证据材料。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9日办理营业执照,2021年12月17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6日)在固镇县王庄镇育英路48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5年8月24日,当事人店内计价秤系统调试期间,收银时收了消费者一笔6.30元货款,实际应收6.2496元,当事人计价秤系统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计费,多收取消费者0.0504元。当事人计价秤系统升级后,无法查询系统升级当日收款交易数量。
本案对照相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及《固镇县两法衔接会议纪要》,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及供货方对违法事实和情节的供述;
4.投诉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025年10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价罚告〔2025〕49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
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违法所得0.05元。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主动整改计价秤系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0.05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交款手续,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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