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仲兴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食不罚〔2025〕498号

发布时间:2025-11-07 09:05 来源: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食不罚〔2025498

 

当事人: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仲兴乡高************店高**

经营者:高**、汉族,身份证号:34032319********2X,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仲兴镇沱********联系方式:18*******28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地址:固镇县仲兴沱********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Y05L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34*******46302;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916;

经营范围:食品、卷烟、日用百货销售及娱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10115日。

202599日我局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投诉人称固镇县仲兴镇沱*******庄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仲兴乡高********店购买邓**小面筋1袋,生产日期2025年3月22日,保质期150天,已超过保质期。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该店的食品陈列柜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店的食品陈列柜上摆放有待销售的洛阳千*******公司生产的邓**小面筋10袋,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5年3月22日,保质期150天,已超过保质期,现场当事人提供进食品进货查验相关凭证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报经批准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固市监2025173当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0月8日 调查取证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经批准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三十日。

2025年99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并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查处图片证据、调取了当事人的主体证明等证据材料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系统行政处罚记录2025年9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于2010115经我局核准办理了营业执照2020917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固镇县仲兴沱******庄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5月3日当事人从固镇县城关田******店购进了邓**小面筋160袋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5年3月22日,保质期150天,进价0.40元,销售价0.50元。当事人于2025年8月19日过期以前销售了149袋,2025年9月9日过期以后销售给投诉人1袋,剩下10袋在2025年9月9日被我查扣当事人在采购食品采购过程中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件发生后及时制定了食品安全整改报告,售出的过期食品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执法人员通过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系统核查,当事人属于首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出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50元,销售收入0.50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25090******0020,标题:《关于投诉固镇县张***市售卖过期食品的问题》)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拍摄的照片影印件24,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3页,证明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13页,证明当事人对经营过期食品违法事实和情节的供述;

6、固市监强〔202517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食品邓***小面筋10袋实施强制措施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自查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9、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未提出异议,并经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

2025102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食不罚告〔202549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

当事人经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违法货值金额5.50元,违法所得0.50元

鉴于当事人首次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开展自查整改,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违法行为类型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整改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整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你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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