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固市监质罚〔2025〕500号)

发布时间:2025-11-07 09:27 来源: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固市监质罚〔2025500号)

 

 

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途径

备注

固市监质罚〔2025〕500号

固镇县城关镇武x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92340323MA2NWHWQ9E

 

X

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从濉溪县xxxx家庭农场处购进了标称湖北祥龙新肥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河南宏粮顺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鄂佰尔牌的规格型号为 N+P2O5+K2O≥40.0%  29-5-6 含氯(中氯)的复合肥料2吨,购进价格为1990元/吨,通过微信支付的货款。截至我局调查时,当事人以2125元/吨的价格销售涉案肥料,已全部售完。6月11日,我局依据《2025年度县级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和监督抽查计划》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鄂佰尔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检,并委托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其中总养分(N+P2O5+K2O)、磷(以P2O5计)、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产品明示值要求。7月11日,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涉案鄂佰尔牌肥料进行复检,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T 15063-2020标准检验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复合肥料,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8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5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公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