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庄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食罚〔2025〕495号)

发布时间:2025-11-07 15:51 来源: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食罚2025495

名称:固镇县王庄镇******馄饨小吃部(***);

经营者:***,男,身份证号:350322************,住址:******************;

类型:个体工商户

联系电话:180********;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经营场所:固镇县王庄镇老街南段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A2NR*****;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234032310*****;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9月29日。 

2025919日,执法人员对固镇县王庄镇老街南西侧固镇县王庄镇******馄饨小吃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操作间发现标称万利鲜鸡粉调味料1袋,净含量908克,经当事人确认已开封使用。鲜鸡粉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394日,保质期18个月经现场称重该已开封的鲜鸡粉重量为856克。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将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92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违法行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等证据材料。

当事人于2014714日办理营业执照,2022930换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929日)在固镇县王庄老街南段西侧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2025年回老家福建省仙游县过春节,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分情况下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4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908克的万利鲜鸡粉调味料1袋,至被我局立案调查时止已超过保质期。该袋超过保质期的鲜鸡粉已开封使用,经现场称重剩余重量为856克,已经使用了52克。因当事人在购进该鲜鸡粉时未履行查验义务,无法提供的信息及进货票据。至被我局依法查获后,当事人发布赔偿公告,没有因消费者就餐后造成身体不适到店请求赔偿的情况。当事人将该产品使用在制作馄饨时放入馄饨汤中主要是为了增加汤味口感,获利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15元。

本案对照相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及《固镇县两法衔接会议纪要》,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及供货方对违法事实和情节的供述;

4.当事人发布退赔公告的照片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动改正情节

5.涉案商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202510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罚告〔2025495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违法货值15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鲜鸡粉发布了退赔公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予以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123】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涉案万利鲜鸡粉调味料1袋;2、罚款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万利鲜鸡粉调味料1袋3、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交款手续,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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