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湖沟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固市监药罚〔2025〕492号)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药罚〔2025〕492号
当事人:固镇县董晓六医疗器械经营部;
经济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5年8月25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及保质期膏药。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固镇县湖沟镇******的住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无包装标识膏药68张,标称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余良卿号牌余良卿膏药15盒(规格每张1.6g,5张/袋×10袋/盒)、211袋(规格每张1.6g,5张/袋),共1873张,该膏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5200。当事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报经县局领导批准将上述膏药扣押。经初步核实上述无标识膏药为拆除包装的余良卿膏药。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8月29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经登记许可机关核准登记备案在固镇县湖沟镇******从事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和养生保健服务。2025年4月、6月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迎宾路店分别购进标称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余良卿号牌余良卿膏药300袋(规格每张1.6g,5张/袋)、17盒(规格每张1.6g,5张/袋×10袋/盒),共2350张。该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5200。当事人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成品检验报告。至2025年8月26日当事人将上述药品以30元/张的价格拆除包装谎称祖传膏药进行销售,货值金额70500元,共售出477张,获利14310元。尚未售出的1873张(其中已拆除包装68张,未拆除包装1805张)被我局依法扣押。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2日对投诉举报人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影)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
证据2.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的投资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证据3.检查人员制作提取的涉案药品照片7张和余良卿膏药说明书1份,证明涉案药品包装标签等情况;
证据4.办案人员提取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和扣押涉案药品,证明查扣的物证情况;
证据5.办案人提取的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外牌匾和广告牌的照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膏药的宣传情况;
证据6.投资人提供的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迎宾路店发票1张,证明涉案药品采购情况;
证据7.投资人提供的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迎宾路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药品供货方的经营资质;
证据8.投资人提供的涉案药品成品检验报告书1份,证明涉案药品出厂检验合格;
证据9.办案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提取的涉案药品批准注册的基本信息1分,证明涉案药品的批准情况;
证据10.涉案药品供货方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药品的情况;
证据11.投资人提供的支付投诉举报人退赔款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赔付投诉举报人的情况;
证据12.投诉人提供的撤诉书1份,证明当事人与投诉举报人达成和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证据13.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涉案药品图片和支付购药款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事实;
证据14.办案人员提取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余良卿膏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违法货值金额70500元,违法所得14310元。
2025年10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固市监药罚告〔2025〕4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自2025年4月开始至8月26日被我局查处,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赔付投诉人并与投诉人达成和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尚未售出的余良卿膏药1873张;二、没收违法所得14310元;三、罚款4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湖沟市场监管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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