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马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固市监计罚〔2026〕210号)

发布时间:2026-04-09 15:37 来源: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罚〔2026210

当事人:固镇县新马桥镇东方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A8P5HCB4C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403231005571

住所(住址):固镇县新马桥镇西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模

身份证号码:340323******0010      

2026年3月12日,我局接到省12315平台投诉,反映固镇县新马桥镇东方生活超市销售的“喜宝”牌抽纸存在以下问题:抽纸张数标注为440张±3%,误差大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录3:计数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允许短缺量1%。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固镇县新马桥镇东方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陈列商品中涉诉“喜宝”牌10连包装抽纸在售。当事人对投诉人于2026年3月4日在该店购买上述商品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当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款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等经营台账资料。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处置涉诉抽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6年3月12日报经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2026年3月5日,我局对该案进行案件来源登记。3月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检查图片等材料。3月12日,对当事人郭模进行询问调查,并调取了当事人的主体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随货同行单等材料。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7日办理营业执照,2022年8月31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8月30日)后在固镇县新马桥镇西大街46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2月12日,当事人向供货商蚌埠市泰达久益商贸有限公司索取了营业执照、随货同行单等材料后,以单价14.5元/提的价格购进“喜宝”牌纸上诗词抽纸50提,共计725元,以16.8元/提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我局检查之日已售出3提。上述抽纸标注产品名称为“喜宝”牌纸上诗词440抽纸10包,制造商为安徽鸿盛昌纸业有限公司,产品数量为440抽±3%×10包,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3规定,计数类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大于50的,允许短缺量为1%。本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440抽±3%”,将允许短缺量标注为3%,超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短缺比例1%的2倍,存在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允许短缺量的虚假标注的行为。本案货值金额725元,销售收入6.9元。

本案对照相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省1231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和情节的供述;

5.供货商身份证、营业执照、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商品来源;

6.投诉人提供涉案商品照片2张,证明上述商品净含量标注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2026年3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罚告〔2026〕21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净含量不符合规定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本案货值金额725元,违法所得6.9元。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同时涉案产品本身未发现存在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隐患,未产生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予以从轻处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361】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2倍以内的,处九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六元九角(¥6.90);

2.罚款二千元整(¥2000.00);

罚没总计二千零六元九角(¥2006.9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地址:安徽省固镇县谷阳路317号)或通过手机端“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小程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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