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任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无罚〔2026〕549号

发布时间:2026-09-11 16:44 来源: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无罚〔2026〕549号

 

当 事 人:刘*、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340323*********3,住址:固镇县任桥镇*******号;

联系电话:18*******6;

经营地址:固镇县任桥镇********室。

 2026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经营户进行日常巡查,在固镇县任桥镇****检查时发现有人招收学生开办校外托管服务,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学生学习用的桌凳,并有三名学生趴着学习,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索要经营资质,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固市监责改字(2026)RQ1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7月27日前改正违法经营行为。2026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索要经营资质,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并表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日执法人员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批准立案调查。本案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8月5日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并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取了当事人的主体证明等证据材料。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在没有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6年7月1日在固镇县任桥镇****租了一套居民房,并购置了一些学生用的桌凳,以暑假每一个学生300元的价格开始招收中、小学生,帮助照看孩子及指导学习,截止我局2026年8月5日查处时止,当事人共招收6名学生(其中一个是其孙子,免费),共收取1500元,获利500元。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影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6月13日前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2026年8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罚告〔2026〕54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校外托管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违法营业额1500元,违法所得500元。

鉴于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且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立即停止经营,及时整改并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校外托管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一章注册登记类【39】:“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经营额在三千元以下或者无照经营时间在30日以内的,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给予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地址:固镇县东风中路,帐号:200000842161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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