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任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食罚〔2026〕558号

发布时间:2026-09-14 15:56 来源: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食罚〔 2026〕558号

名称:固镇县任桥********;

经营者:张*,男,汉族,19**年0*月0*日出生;

身份证号:42118219*******4;

住址:固镇县任桥镇********南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70 ;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任桥镇********南侧;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杂品销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零售;水产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刀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化妆品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册日期:2025年4月25日;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403******4;

经营范围:散装食品(含散装热食销售)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有效期:2030年5月20日。 

2026年7月2日,我局按照抽检计划,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固镇县任桥*******2026年5月7日购进的,生产日期:2026年4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的“尔福”牌腊肠小串进行抽样检测,2026年7月29日,我局收到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传来的固镇县任桥******销售的“尔福”牌腊肠小串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该产品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3日将该检验报告(No.GZJ26340000341733177)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检验结果,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尔福”牌腊肠小串,销售人员称已售完。当事人现场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没有要求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3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6年8月3日向我局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货凭证,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在我局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在固镇县任桥镇任桥街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于2026年5月7日从蚌埠市龙子湖区********处以115元/件(每件10袋)的价格购买了1件“尔福”牌腊肠小串,净含量: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6年4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然后以5元/袋的特价进行销售。该批次“尔福”牌腊肠小串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抽样检验,经过检验“尔福”牌腊肠小串诱惑红实测值0.0119g/kg,而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截至2026年8月3日检查时止,抽检不合格同批次“尔福”牌腊肠小串全部售完。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尔福”牌腊肠小串时只索要了蚌埠市龙子湖区品欣食品销售部(马莹)销售凭证,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主动张贴召回补偿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的“尔福”牌腊肠小串,截至调查终结时止,无消费者前来退回,也没有顾客反映有不良反应。不合格的“尔福”牌腊肠小串货值金额共计50元,当事人销售收入为50元。

本案对照固镇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023年12月1日的情况说明,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影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3、食品抽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1份,商品抽样时商品照片影印件3份,证明对当事人的商品进行抽样时的商品信息情况以及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商品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6、当事人的整改报告、张贴召回补赔公告的照片影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7、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身份信息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供货商的身份及向当事人销售商品时,当事人未索要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的事实;

8、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线索移送的事实。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023年12月1日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的事实。

2026年9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罚告〔2026〕5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

当事人采购上述腊肠小串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尔福”牌腊肠小串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货值金额50元,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在超市门前张贴召回补赔公告,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形成整改报告递交市场监管部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情节,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126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以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综合以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元。

蚌埠市龙子湖区品******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的线索已移送至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固镇农商银行营业部,地址:固镇县谷阳路东段,帐号:200000842161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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