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任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质罚〔2026〕476号
固镇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质罚〔2026〕476号
名称:固镇县任桥镇*****服务站(**)
经营者:**,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3403231*********;年龄:**岁
住址:固镇县任桥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固镇县任桥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安装、维修;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册日期:2016年06月28日
2026年5月3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举报人称其2026年5月31日在固镇县任桥镇******************店内购买的玻璃水是假冒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日,按照投诉举报线索前往固镇县任桥镇*******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待售的29瓶“车懿”高效汽车玻璃水,标注生产厂家为“山东临沂兰山区临沂车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为GB/T23436-2009。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临沂兰山区临沂车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报经领导批准对上述玻璃水进行了扣押。6月1日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6年6月1日,我局对固镇县任桥镇****服务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现场下达固市监强制〔2026〕2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6月1日我局对固镇县任桥镇***服务站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固镇县任桥镇****服务站主体证明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6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固镇县任桥镇*******开展经营活动。2026年3月,当事人通过上门推销渠道,以3元/瓶的价格购进“车懿”高效汽车玻璃水288瓶。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厂家为山东临沂兰山区临沂车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为GB/T23436-2009。经核实,山东临沂兰山区临沂车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不存在。
截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按5元/瓶的价格销售上述玻璃水259瓶,剩余29瓶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1440元,违法所得518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服务工单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影印件1张,证明本案的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明“山东临沂兰山区临沂车懿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不存在;
6.涉案“车懿”高效汽车玻璃水图片1张,证明涉案物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情况。
当事人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玻璃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1440元,违法所得518元。
2026年7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罚告[2026]4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情节,应予一般处罚。
对于当事人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玻璃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因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间至案发时间不足6个月,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2目“冒用非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29瓶冒用厂名厂址的“车懿”高效汽车玻璃水;
2.没收违法所得518元;
3.罚款48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帐号:200000842161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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