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任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认罚〔2026〕562号
固镇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认罚〔2026〕562号
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者: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340323*************;
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任桥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 ;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固镇县任桥镇任桥街道;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维修;
注册日期:2015年1月4日。
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固镇县任桥镇任桥街****车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待售的标称江苏圣传龙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鹰彭”牌 YP1200DZH‑7C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辆,该款电动三轮车的发动机上标注生产企业是:徐州爱力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随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标注发动机生产企业是:徐州巨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变更强制性认证电动三轮车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6月24日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办案人员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收集了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当事人于2015年01月04日在我局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在固镇县任桥镇任桥街从事电瓶车及配件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5月18日从宿州市埇桥区众城车业以2150元/台的价格购进“鹰彭”牌电动三轮车1台,这台电动三轮车的发动机上标注生产企业是:徐州爱力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随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标注发动机生产企业是:徐州巨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后当事人以2950元/台的价格向外出售,至案发时尚未售出。上述车辆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未经变更强制性认证的电动三轮车,货值2950元,无获利。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影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4、涉案电动车照片2份,证明涉案电动三轮车发动机的情况;
5、办案人员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网站查询的涉案车辆技术参数和认证;
6、办案人员提取的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鹰彭”牌 YP1200DZH‑7C型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发动机生产企业发生变更,未变更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第三项“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应予从轻处罚。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38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9000元以下罚款: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2.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的基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95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帐号:2000******************1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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