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任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食罚〔2026〕523号

发布时间:2026-09-14 16:26 来源: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食罚〔2026〕523号

名称:固镇县任桥******(张威);

经营者:**,男,汉族,********出生;

身份证号:4211821***********;

住址:固镇县任桥镇***********南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 ;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任桥镇文苑路中段农业银行南侧;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杂品销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零售;水产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刀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化妆品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册日期:2025年4月25日;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403**********;

有效期:2030年5月20日。

2026年4月22日,我局按照抽检计划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固镇县任桥******超市2026年4月18日购进的台芒、2026年4月20日购进的生姜进行抽样检测,2026年5月27日,我局收到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传来的固镇县任桥*****销售的台芒、生姜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3日将该检验报告(No.YA132604PT00684)、(No.YA132604PT00687)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检验结果,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同一批次的台芒、生姜,当事人称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现场对检验结果予以认可,没有要求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3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6年6月10日向我局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在我局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在固镇县任桥镇任桥街从事超市经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8日从蚌埠市淮上区***********处以62元/箱的价格购买了一箱台芒,重量:12.5kg/箱,然后以5.96元/kg价格销售;于2026年的4月20日从蚌埠市淮上区***********处以95元/箱的价格购买了一箱生姜,重量:12kg/箱,然后以9.96元/kg价格销售。该批次台芒、生姜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本次抽样台芒共3.286kg,生姜共3.373kg,经过检验台芒吡唑醚菌酯实测值0.12mg/kg,而标准指标为≤0.05mg/kg,台芒噻虫胺实测值0.09mg/kg,而标准指标为≤0.04mg/kg;生姜噻虫胺实测值0.54mg/kg,而标准指标为≤0.2mg/kg,上述产品均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截至2026年6月3日时止,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台芒和生姜已售出,价值194.02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台芒及生姜的的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收入为194.02元。

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的台芒和生姜,截至调查终结时止,无消费者前来退回,也没有顾客反映有不良反应。

蚌埠市淮上区**********、蚌埠市淮上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台芒和生姜的线索已移送至蚌埠市淮上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案对照固镇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023年12月1日的情况说明,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影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2、食品抽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2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上述检验报告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各2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6、当事人的整改报告、张贴召回补赔公告的照片影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7.供货商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当事人向供货商购买商品的事实;

8.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线索移送的事实;

9、固镇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2023年12月1日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的事实。

2026年7月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罚告〔2026〕5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

当事人销售的台芒、生姜,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款: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规定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货值金额194.02元,违法所得194.02元。

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涉案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在超市门前张贴召回补赔公告,积极消除社会影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产品召回公告期间没有顾客来进行退换,也没有顾客反映因食用涉案产品出现不适或造其他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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