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任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食罚〔2026〕528号
固镇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食罚〔2026〕528号
名称:固镇县任桥镇****猪肉销售店(邱开学);
经营者:***,男,汉族,****出生;
身份证号:340323*********;
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任桥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 ;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固镇县任桥镇清凉街道;
猪肉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日期:2018年5月28日。
2026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协同任桥镇食安办及任桥派出所对任桥辖区猪肉销售点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到固镇县任桥镇*****肉销售店时,发现当事人的摊位上摆放有3.6公斤鲜猪肉未加盖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购买猪肉的发票以及出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报经领导批准后,当场将该猪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6年6月5日立案调查。
因案情复杂,2026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物品延长扣押,并于当日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涉案猪肉未经检疫检验,且天气炎热容易变质不宜长期保存,执法人员已做好证据留存工作。2026年7月23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报经领导批准并后对扣押的涉案猪肉(3.6公斤)先行处置(权利人已签署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
当事人于2026年6月5日向我局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5月28日在我局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在固镇县任桥镇清凉街道经营鲜猪肉。2026年6月5日,当事人的朋友***家里养了一头猪,因为正值农忙,******家里来人帮忙收割小麦,来人比较多,猪也不小不想喂了,就准备杀了宴请朋友。然后请当事人帮忙进行屠宰,因为猪肉宴请朋友用不完,就将剩余的50公斤,按照12元/公斤的价格卖给当事人,当事人以18元/公斤的价格在任桥清凉街道进行销售,销售时,该猪肉并没有进行检验检疫,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共计销售了46.4公斤,货值金额900元,销售所得835.2元,货值金额较小。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主动张贴召回补偿公告,召回已售出的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截至调查终结时止,无消费者前来退回,也没有顾客反映有不良反应。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影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4、当事人手机收款记录截屏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事实。
5、当事人朋友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帮忙屠宰生猪购买猪肉的事实;
6、张贴召回补赔公告的照片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7、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
8、《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1份和先行处置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猪肉先行处置的情况。
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八)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835.2元。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并积极配合调查,在被检查后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情节,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123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3.6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835.2元;
3、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帐号:200000842161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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