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任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商罚〔2026〕477号

发布时间:2026-09-16 10:48 来源: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商罚〔2026〕477号

名称:固镇县任桥镇**食品店(**);

经营者:**、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

住址:固镇县任桥镇官沟街;

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固镇县任桥镇官沟街;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本经营场所内零售卷烟(雪茄烟)、烟花爆竹、日用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日期:2007年07月04日

食品经营许可编号:JY13*************;

有效期至:2028年04月06日。

2026年7月10日上午,我局接到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依法对位于固镇县任桥镇官沟街的固镇县任桥镇**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内的货架上发现3瓶蚌埠大曲,规格型号:40%Vol、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4.11.05的白酒。投诉方称上述3瓶蚌埠大曲涉嫌假冒我公司“蚌埠”牌系列商标标识商品。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报请领导审批后对上述蚌埠大曲白酒予以扣押(实施行政措施决定书〔2026〕32号)。次日投诉方对上述3瓶蚌埠大曲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以上被鉴定物品均假冒我公司“蚌埠”牌系列商标标识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0日对该案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26年7月10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1日对当事人李涛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并于当日提供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身份证。

当事人于2026年6月18日从一送货车上购进2箱(每箱12瓶)蚌埠大曲,每箱144元。上述蚌埠大曲当事人以每瓶20元对外销售。至2026年7月10日我局检查时涉案商品还有3瓶没有销售出去,货值金额480元,当事人获利168元。投诉方称上述3瓶蚌埠大曲涉嫌假冒我公司“蚌埠”牌系列商标标识商品。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报请领导审批后对上述蚌埠大曲白酒予以扣押(实施行政措施决定书〔2026〕32号)。次日投诉方对上述3瓶蚌埠大曲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以上被鉴定物品均假冒我公司“蚌埠”牌系列商标标识商品。我局将鉴定结果告知书【固市监结告(2026)38】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在送达回证签名接收。“蚌埠牌”文字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26123号;注册人: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02月28日。

本案对照市场监管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以及商品照片影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与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白酒的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诉;

证据四、协助鉴别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委托投诉方进行鉴定的事实;

证据五、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蚌埠牌”文字商标注册证(第126123号)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鉴定书皖鉴字(固)第38号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白酒为假冒“蚌埠牌”白酒;

证据六、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规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属于“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规定的侵权商品”。当事人违法货值480元,违法所得168元。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市场部门调查。涉案物品仅售21瓶,其余均被我局扣押,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本第六章第一节【27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的蚌埠大曲3瓶;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帐号:200000842161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2 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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