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湖沟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食罚〔2026〕554号

发布时间:2026-09-17 16:36 来源: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食罚〔2026〕554号

当事人:固镇县大湖沟购物中心(余朝忠);

经济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AENC3082J;

经营场所:固镇县湖沟镇湖沟商贸城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纸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026年7月2日,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白萝卜进行抽样检测。2026年8月4日我局收到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白萝卜的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1.02mg/kg。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8月5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固镇县湖沟镇商贸城内从事超市经营。2026年6月30日当事人以8.00元/袋(10kg/袋)的价格从蚌埠市淮上区王德兵蔬菜商行购进白萝卜5袋。当事人采购上述白萝卜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检测报告并索取保存了销售凭证。上述白萝卜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1.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6年7月3日,当事人以0.76元/公斤的价格对上述白萝卜进行促销,并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8元,无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情况;

4.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白萝卜的抽样检验及检验结果情况;

5.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销售凭证、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情况;

6.办案人员提取的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系统中的处罚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7.当事人张贴在经营场所蔬菜区召回退赔涉案白萝卜的公告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况;

8.固镇县人民检察院第一监察部出具证明1份,证明案件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9.涉案白萝卜供货商调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白萝卜的进货来源。

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萝卜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列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38元,无违法所得。

2026年9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固市监食不罚告〔2026〕554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

鉴于当事人存在初次违法,索取了并保存涉案农产品销售凭证和检测报告,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其不是涉案农产品的农药、添加剂使用者,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对售出的农产品进行召回退赔,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涉案农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投诉或反映等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白萝卜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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