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湖沟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食罚〔2026〕555号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食罚〔2026〕555号
当事人:固镇县湖沟百乐福超市(徐伟);
经济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徐伟,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湖沟镇繁昌路8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鲜蛋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鲜肉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鞋帽零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箱包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水产品零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403231016226;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8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ADND1M13Q.
2026年8月4日,我局接举报人举报称在当事人处购买到生虫大米,并提供了购买凭证、照片和视频。同日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当事人位于固镇县湖沟镇繁昌路88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店内未发现生虫大米。因当事人涉嫌经营生虫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同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收集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货查验、违法记录等证据,查明此案。本案无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8日经登记许可机关核准登记和许可从事食品百货零售。2026年7月25日,当事人从固镇任源商贸购进鱼米福黑龙江东北珍珠米共5袋,每袋44元,进货货值共220元。原粮产地:黑龙江建三江,产地:济宁市,加工商:鱼台县福泉米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6年7月3日,保质期6个月,规格10公斤/每袋。从2026年7月25日至7月31日,共销售4袋,每袋售价48.8元,共195.2元。销售的4袋中有1袋出现生虫被投诉举报,剩余1袋未售出,未生虫,因怕生虫,于2026年7月31日主动下架,2026年8月5日已向供货商退货。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及随货同行单。当事人经营上述生虫的食品货值金额48.8元,销售收入48.8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影)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3、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单、销售记录、退货记录复(影)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查验、销售、退货的情况;
5、投诉人通过微信提供的投诉材料(含3段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生虫大米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上述生虫大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违法货值金额48.8元,违法所得4.8元。
鉴于当事人下架涉案食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向供货商退货,且涉案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依据《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126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第二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罚款基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8元;二、罚款1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帐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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