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仲兴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食罚〔2026〕572号

发布时间:2026-09-23 14:44 来源: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食罚〔2026〕572号

 

当 事 人:固镇县仲兴乡轻松*********英);

经 营 者:王**、女、汉族、身份证号:34032319*******2X,住址:安徽省固镇县仲兴乡张*******8号,联系电话:13721********8;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地址:固镇县仲兴镇张*******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H4Q;

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40323*********5;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10月08日;

经营范围:食品、卷烟、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生鲜、猪肉、水果蔬菜,金银珠宝首饰、服装鞋帽、箱包、通讯设备、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日期:2018年05月25日。

2026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在经营者王**的陪同下,依法对位于固镇县仲兴镇张*****街固镇县仲兴乡轻******心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了该店待售的“美**”小厨师橡皮糖1盒,经营者不能出示该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经营者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并且责令你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经营者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又抽取了“娱**”棒棒糖1盒,当事人仍然不能出示该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当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批准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7月28日和2026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并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查处图片证据、调取了当事人的主体证明等证据材料,2026年9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05月25日经我局核准办理了营业执照,2023年10月9日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固镇县仲兴镇张*****街从事经营活动。2026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固镇县仲兴镇张*****街固镇县仲兴乡轻*****心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待售的深圳市美********公司生产的“美**”小厨师橡皮糖1盒,净含量:32克,生产日期:2026年6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不能出示该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固市监当罚〔2026〕381号),给予警告处罚,并且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对经营者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又抽取了泉州市伽********公司生产的“娱**”棒棒糖1盒,净含量:38克,生产日期:2026年6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仍然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经过询问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26年7月20日通过送货上门的方式从固镇县城关永******心购进了上述食品,工作人员验收入库后开始销售,因为工作太忙在购进过的程中当事人没有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3天。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主动提供了验收入库单等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2份6页,证明对当事人涉嫌经营食品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拍摄的照片影印件4页8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经营食品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并且责令其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进货验收入库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已经验收入库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对经营食品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违法事实和情节的供述。

2026年9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食罚告〔2026〕57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6〕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应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四章 食品安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30】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基准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固镇农村商业银行,地址:固镇县东风中路,帐号:200000*************00000018。或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仲兴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具缴款单,并携带缴款单前往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现金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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