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任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固市监食罚〔2026〕568号

发布时间:2026-09-30 08:51 来源: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市监食罚〔 2026〕568号

当事人:固镇县**小吃店(陈**);

经营者 :陈**,性别 :女,民族:汉, 公民身份号码:340323******348;联系电话:190560*******;

住址:固镇县任桥镇******88-1号;

主体经营资质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3M*********;

经营场所:固镇县*****480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小餐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休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局前期核查刘*、徐**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生产的食品,于2025年1月14日移送固镇县公安局;2026年5月19日,固镇县公安局因当事人、刘*、徐**(已另案处理)没有犯罪事实,不认为是犯罪,终止侦查,将上述三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移交我局调查处理,附《固镇县公安局关于移送刘星、徐紫浩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政违法线索的函》,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我局。当事人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生产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6年7月15日向我局提供了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固镇县谷阳镇朝阳路开了一家早餐店(该店由于经营不善,于2024年底停业至今),由于自己减肥,从朋友王**处购买一人一方植物多酚片吃后,觉得有减肥的效果,就推荐给了朋友刘星(已另案处理),因刘星对王**不熟,就让当事人帮助购买。当事人在未取得《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的8月21号和30日,从王**处以330元每盒的价格购买了共2盒“一人一方”植物多酚片,购买后,以360元每盒的价格卖给刘星,销售额720元,共获取利润60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已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10月18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西布曲明及其系列衍生物有毒有害认定意见及执法检验方法的通知》,当事人经营的一人一方植物多酚片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认定为食品中的西布曲明及其系列衍生物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综上,当事人经营的一人一方植物多酚片中含西布曲明,认定为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生产的食品。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基本信息;

2、《固镇县公安局关于移送刘*、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政违法线索的函》、固镇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传讯通知书、及两次讯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网页截图,证明2010年10月30日已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10月18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西布曲明及其系列衍生物有毒有害认定意见及执法检验方法的通知》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一人一方植物多酚片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认定为食品中的西布曲明及其系列衍生物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6、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查询结果网页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被行政处罚,系首次违法的事实。

2026年9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固市监罚告〔2026〕56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

当事人涉嫌销售预包装食品一人一方植物多酚片未进行备案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生产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货值金额72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60元。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一人一方植物多酚片未进行备案的行为,以及经营用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生产的一人一方植物多酚片的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进行批评教育如下:

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要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固镇农商银行营业部,地址:固镇县谷阳路东段,帐号:2000008421611030000001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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