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镇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固镇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二)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并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及时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部门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县重点工程建设及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况;
(二)本中心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要求、期限;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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