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访事项“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
按照受理法治化要求,信访部门对登记的信访事项,应进行精准判重,信访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或者不再受理,但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一)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
(五)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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