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固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0 16:01 来源: 固镇县供销社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固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各乡镇供销社、县社各社属企业、机关各股室:

《固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已经20241220日固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三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固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1220

 

 

 

 

 

 

 

 

 

 

 

固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0191223日固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241220日固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蚌埠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固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是中共固镇县委、固镇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县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县供销社设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各级供销合作社应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代表大会。

第四条  县供销社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守初心使命,为打造“三地一区”两中心、建设高质高效的“农业强县”和现代化幸福固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五条  县供销社中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县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七条  县供销社坚持从全县“三农”工作大局出发,牢记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持续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加快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努力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贡献力量,开创全县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第八条  县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县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九条  县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县供销社理事会是县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者和管理者。县供销社及各成员社均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

第十条  县供销社加入蚌埠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和教育培训,执行其决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一条  县供销社社址设在固镇县谷阳镇。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二条  县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供销社各项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全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服务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大宗农副产品的储备进行组织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向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反映成员社和农民社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五)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增强联合社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乡村治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联合合作,增强服务功能,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七)对有关行业协会或业务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管理者和经营者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指导和推进全县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十)代表本区域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供销社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村供销合作社及县供销社直属单位、县供销社投资的企业、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县性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申请并报县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县供销社的成员社或成员单位(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县供销社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享有其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请求县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以县供销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五)对县供销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县供销社决议;

(三)维护县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县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县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六)接受县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六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县代表大会)是县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全县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县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县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县代表大会决议;

(四)选举或罢免出席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五)通过或修改县供销社章程;

(六)选举县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七)选举县供销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县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全县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全县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召集。县供销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县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县供销社理事会在全县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二条  县供销社成员社向全县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十五天前提交县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全县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召开全县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县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县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县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县供销社的重要工作,指导、总结、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和为农服务的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县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县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县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县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县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县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县政府、市供销社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县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理事、县社投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实行单位替补制。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监事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县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投资企业。

第三十七条  县供销社理事会是县供销社投资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县供销社投资企业包括县供销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八条  县供销社实行社企分开,双线运行,设立固镇县供销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销投资公司),由县供销投资公司运营授权范围内的本级社有资产,并对其投资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供销社对供销投资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九条  县供销社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投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县供销社投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供销社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二条  县供销社投资企业要为合作经济的发展服务,积极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四十三条  县供销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市内外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各社会团体投资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六条  县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县供销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县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政府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第四十八条  政府拨入县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县供销社争取的政府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县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固镇县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范运行,统筹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县社理事会审议后,提交全县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县供销社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1220日固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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