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一、水行政执法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水行政法律法规;保护全县水资源、水利工程、河道等有关设施;对全县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勘测、取证、调查和处理,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受上级部门的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安徽省地方性法规、安徽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定。
三、执法程序
(一)立案、调查取证
1.县水政大队依据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立案。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2.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具备执法资格(有执法证),两人以上进行现场执法,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
3.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批、决定与行政处罚
1.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2.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固镇县水利的印章。
4.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5.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制作《结案呈批表》,经执法机构审核并报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三)听证程序
对拟给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固镇县人民法院起诉。
五、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0552-601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