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1 16:54来源: 固镇县谷阳镇政府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谷阳202342

 

谷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镇直、镇各部门、各村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系列部署,切实落实合法性审查工作有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工作,特制订谷阳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1.谷阳镇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

      2.谷阳镇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3.谷阳镇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责任体系

      4.谷阳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

      5.谷阳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6.谷阳镇人民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办法

      7.谷阳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8.司法所所长列席镇党政联席会议规定

 

谷阳镇人民政府                      

2023331


附件1

谷阳镇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

 

 

序号

审查对象

审查主要依据

审查主要内容

备注

 

 

1

 

 

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安徽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蚌埠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

固镇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1.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2.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3.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4.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5.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2

 

 

 

 

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 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 理规定》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3.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4.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5.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 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6.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                                                  7.内容是否符合本乡镇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 具有可操作性;

8.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3

 

 

 

 

 

 

行政合同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1.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2.合同约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侵犯第三 方的合法权益;

3.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

4.合同约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合同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 是否损害法定行政 管理权限;                                           6.合同是否约定政府一方享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维护法定 权益需要可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                 

7.合同约定是否违反公平竞争的有关要求;                8.合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9.合同是否具备主要条款,是否约定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及 保密、不可抗力等条款。                               10.其他事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4

 

 

其他涉法事务

 

 

各类行政法律法规

1. 事务主体是否合法;

2. 事务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 事务内容是否违法及违反上级政策;

4.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附件2

谷阳镇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附件3

 

谷阳镇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责任体系

 

一、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

1、全面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2、健全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研究确定年度合法性审查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

3、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设置,不断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能力。

4、落实司法所长及法律顾问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必要审查的文件、行政合同以及其他涉法事务的合法性审查。

5、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6、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7、完善规范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机制,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

8、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合法性审查工作,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分管领导工作职责

1、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2、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推我镇合法性审查工作。

3、落实合法性审查人员,将司法所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实施机构,同时吸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各工作机构法治联络员等人员参加。

4、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直接领导责任,对审查意见负责。对合法性审查机构中审查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分配和指导,整体把握合法性审查工作方向,做好日常进度检查监督工作。

5、组织制定合法性审查流程,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事项的提起、流转、审查和报批等程序。

6、协调处理紧急和重大情况,保证合法性审查工作按期完成, 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准确性。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作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领域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合法性审查分管领导统筹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督促其分管的科室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做好分管领域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必要审查的文件、行政合同以及其他涉法事务的相关具体工作。

四、各部门工作职责

1、具体承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必要审查的文件、行政合同以及其他涉法事务的起草,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起草文件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草案。

2、按规定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或者需要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在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3、送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确因客观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与合法性审查机构沟通,反馈理由和依据,并在提请镇集体决策时予以说明。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或制发文件。

五、人员工作职责

1、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内容是否符合我镇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其他需审查的事项。

2、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流程。合法性审查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填写合法性审查意见登记表,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3、落实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责任人、期限、归档要求等。对承办机构按要求提供的材料、审查过程中形成的审查意见书等相关材料根据“一案一档”的方式统一整理归档。

 

 

 

 

 

 

 

 

 

 

 

 

 

 

 

 

 

附件4

谷阳镇法律顾问参与合法性审查

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促进科学、依法决策,推进法治谷阳建设,根据中共固镇县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谷阳镇法律顾问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政府法律顾问及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三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为一至年。

司法所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我镇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镇党委政府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非诉事务;

(三)办理镇党委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参加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六条 法律顾问主要通过参加会议、起草修改法律文书、个案咨询、委托代理等工作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的法律服务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

(四)依委托参与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四)在相关诉讼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的法律事务;

(五)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六)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法律顾问存在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第九条 司法所负责对我镇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附件5

 

谷阳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明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完善审核标准,优化审核流程,创新审核方式, 强化审核能力,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法性审查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

第三条 合法性审查程序。起草机构应当向党政办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和有关材料。党政办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移送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司法所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要求起草机构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机构协助审查的,相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司法所审核完成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党政办,同时抄送起草机构。

第四条 合法性审查要求。除法定情形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附件6

 

谷阳镇人民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谷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政府”)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第三条 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出租、转让、承包、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特许经营合同;

(五)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六)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等;

(七)其他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 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 政府合同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府合同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确需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政府订立合同程序。

(一)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须经司法所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

(二)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合法性审查后,须集体讨论研究, 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三)签字及盖章。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政府合同应当在具体条款中明确合同价款的最终结算与支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为最终支付依据。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承办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由于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机构应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履行告知等相关义务,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并向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附件7

 

谷阳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决策的依法治理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谷阳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谷阳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条 司法所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司法所做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定之前,经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正式上报政府或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提交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需进行协调的,或需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先应当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各决策承办部门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部门依法治理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部门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前,政府办公室应当将上述材料转给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司法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九条 司法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应当 支持配合司法所的工作。

第十条 司法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 司法所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政府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部门办理,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部门对司法所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二条 司法所向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部门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司法所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司法所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交决策事项拟定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权限、内容、程序的基本分析;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四)司法所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问题;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的结论及修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司法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经司法所审查后认定为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建议暂停或终止该事项决策程序;对司法所依法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修改意见或建议,拟定部门应充分考虑,并根据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司法所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拟定部门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部分违法的,经修改后可以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六条 政府对具体政务事项进行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交由司法所进行法律审查。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十七条 本制度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附件8

 

司法所所长列席党政联席会议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全面开展,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研究我镇下列重大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以及需要司法所合法性把关的其他事项时,应通知司法所所长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一)对外签署的引资额较大,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投资额较大,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三)制定有关土地、文化、环境、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需报请镇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五)涉及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社会治理等重大改革创新;

(六)涉及重大环保问题的基础设施,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处理重大设施等文明城市建设重大项目;

(七)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竞争性配置;

(八)镇政府认为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三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司法所所长,并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说明等。

第四条  司法所所长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

第五条  司法所所长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对会议议题和内容 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建议。

第六条  司法所所长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可以:

(一)听取会议报告、情况介绍;

(二)参与会议讨论

(三)发表合法性审查意见,提出建议。

第七条  对司法所所长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决定是否采纳,并在会议记录上明确记载。

第八条  司法所所长对列席会议相关情况做好记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等做好存档工作。

第九条  司法所所长列席党政联席会议,不能代替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司法所所长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会议未定、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等需保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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