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谷阳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片区、村(居),镇直各部门:
《谷阳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固镇县谷阳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谷阳镇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镇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谷阳镇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公墓是指为逝者提供非营利性骨灰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
第四条 谷阳镇人民政府是全镇公益性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镇民政所具体负责对全镇公益性公墓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镇土地所、经管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依法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本着“节俭实用、生态环保、安全便利”的原则,尽量降低建设费用和墓穴成本,减轻群众负担。尽可能减少附属设施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公墓建设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报镇民政所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建造墓穴,骨灰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石料要小型化,以卧碑为主或不立碑,墓碑最高不超出地面0.8米;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倡导在公益性公墓中,设立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40%。在修建公墓中,要达到“四有一通”即有标志牌、有明显的墓区界线、有统一的墓穴规格、有树木绿化,通往墓区的道路畅通。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墓葬、墓穴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进行管理,收入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做好公墓销售和收费政策宣传,在墓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对墓地销售、殡改惠民政策、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免收有关费用的,也要在公示栏中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违规经营,牟取暴利。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年限为20年一个周期,到期后若需继续使用,应按规定续交维护管理费用,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可将一定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规范使用。下列情形可以在维护经费账户中支出:墓具破损维护;墓区内绿化管理;墓区内道路、排水沟等基础设施维护;公墓养护用工费用等。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安葬本辖区村(居)民,不得跨区域销售,墓地实行实名登记。在本辖区公益性公墓购买墓穴(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能办理购墓手续:
(一)已死亡或火化的;
(二)夫妻健在一方(限合葬);
(三)高龄老人(八十周岁及以上);
(四)危重病人。
购买墓穴(位)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墓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逝者身份证,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特殊情况须
提供骨灰寄存证或迁坟证明等;
(三)高龄老人(八十周岁以上)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危重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
(五)逝者本辖区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证明。
第十二条 以下几种人员可以再葬(入)镇公益性公墓:
(一)因城市拆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坟再葬的;
(二)现亡故人员系被迁坟再葬者配偶;
(三)现亡故人员系被迁坟再葬者子女且此子女无配偶子女;
(四)现亡故人员系被迁坟再葬者父母、祖父母等直系长辈;
(五)无公益性公墓村(居)的特困人员及A类低保人员。
第十三条 重点工程项目征迁涉及坟墓迁移的,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由迁移人选择现有公墓进行迁移安置,选择坟墓安置点迁移的,坟墓迁移协议要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公墓建设村及坟主三方签订,经坟墓迁移验收后,迁移补偿费中的安置墓价格部分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支付给镇财政统筹兑付。
第十四条 为减轻村(居)民的安葬负担,保障特困群体和重点人群的基本安葬服务需求,本辖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选择公益性公墓特定区域安葬的,适当予以减免。因城市拆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坟再葬的,根据相关征迁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本区域为实行火葬地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规范做好墓穴出售登记档案和骨灰安放信息登记档案,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对墓穴销售情况、收费票据、购墓协议、购墓者提供的材料等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要加强公墓管理,维护公墓秩序,进行墓区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日常管理,保持墓区的优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公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贴心的服务。公墓内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宣传文明的祭扫方式,严禁在公墓内随意烧香焚纸燃放鞭炮。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的政策,引导群众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生态葬法,倡导文明的祭扫方式。
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必须做到“四个严禁”:严禁委托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管理;严禁对辖区或服务区域范围以外其他人员提供墓穴安葬;严禁建造超规格、豪华、家族墓地;严禁超买超卖墓穴和骨灰格位。
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民政所调查取证后移送相关部门执法: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二)违反公益性规定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违反发改、民政、市监、自规、公安、行政执法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