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解读】《关于做好2024年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问:“只生一个独生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只生一个独生女”仅指一对夫妻一生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或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子女数分别认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独女户标准。
问:男方初婚、农业户口,女方再婚前生育一女、非农户口;双方婚后未生育。请问男方作为“半边户”可以享受独女户的标准?
答:该男可以纳入奖扶,但不享受独女户标准。
问:一对夫妇,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再婚一方再婚前生育过子女,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双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问未生育的一方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多少奖励标准?
答:未生育一方可以纳入奖扶范围,标准同另一方。(生育的一方如因年龄未达60周岁,其他条件均符合,则未生育方可以纳入奖扶。如未生育方纳入奖扶后,生育方因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奖扶条件时,则未生育方应及时予以退出);如另一方违法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则未生育的一方也不能纳入。
问: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与曾收养的子女解除了收养关系,是否还将其纳入子女数?
答:事实收养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在1982年2月底以前与被收养子女自行解除收养关系,1982年3月1日以后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曾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
问: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初婚,2008年生育一个女孩,2016年10月生育第二个女孩,现已达60周岁,能不能纳入奖扶?
答:该对夫妻不予纳入奖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五项第十五条规定: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规定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该案例关键词:末子女生育时间以2016年1月1日为界)
问:特扶条件第3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那么在政策解释中又说特扶不考虑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应如何理解?
答:对当事人生育和收养子女“数量”合法性进行认定,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违法超生的不能纳入扶助范围。
问:如果合法生育两个孩子且同时存活过,现在都死亡无存活子女的是否可作为特扶对象?
答:可以。
问:双方再婚,甲再婚前生育一残疾男孩,乙未生育。甲、乙均纳入特扶对象,甲的特扶标准为350元/月,根据政策解释,再婚夫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乙的特扶标准是否应为350元/月?
答:因乙没有生育史,他之所以享受特扶政策是因为与甲再婚,所以他的特扶标准应与甲相同。
问:再婚夫妻以其本人合法生育和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那么夫妻双方的特扶金标准是否也按各自子女数分别认定?
答:是的。
问:一对夫妻,男方年满60周岁已纳入奖扶对象,女方未满49周岁,现子女死亡或残疾,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女方未满49周岁前,男方继续作为奖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后,双方同时转为特扶对象。
政策咨询部门:王庄镇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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