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解读】《关于做好2025年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问:一对夫妇无生育史,合法抱养子女。现存子女数符合奖扶条件,其它条件也符合,能否纳入奖励扶助?
答:该夫妇可以纳入奖扶。单身合法抱养的对象,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
问:“半边户”再婚夫妻,城镇户口一方合法生育过子女,农业户口一方无生育史,农业户口一方能否纳入奖扶?
答:可以纳入。但城镇户口一方违法生育或现存子女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另一方不能纳入奖扶。
问: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
答:“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民民户口”相对应的类型。成建制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可参照农村居民户口给予界定,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以上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末子女生育参照的是农村计划生育政策;2、由县区卫计部门向县区政府或县区相关部门(如公安、民政、国土、档案等)调取全县范围内成建制“农转非”文件,已调取到正式文件的区域对象或本人能提供同类文件的对象;3、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国有企业(包括破产改制企业)正式职工;4、末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问:再婚夫妇生育合法性如何界定?
答:1982年3月底之前(1981年6月24日顺延9个月),对再婚夫妇生育没有专门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一方,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范围。
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1981年6月24日“十二条”出台顺延9个月)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两个及以下子女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
问: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与调查的年龄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答:若不影响资格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年龄为准;若影响资格认定,以事实为基础,经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重新核准确认。
问:孤寡老人(无婚姻史、无生育史、无抱养史)能否纳入特扶?若不能纳入,孤寡老人在知晓特扶政策后与另一个已纳入特扶的老人合法结婚(领取结婚证)后能否纳入特扶?
答:无婚姻、生育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不属特扶范围。再婚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问:特扶对象女方满49周岁是如何计算?
答:按自然年度计算,即在资格确认年度内满49周岁的均符合年龄条件。例如2016年特扶对象为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
问:再婚夫妇如果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应分别计算,如果再婚后已生育,还是分别计算孩次吗?还有解释上说夫妻双方(含再婚夫妻)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男方年龄不作规定。如果子女分别计算,也是如此吗?
答:再婚夫妇无论有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数都分别认定。再婚夫妇也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准。
政策咨询部门:王庄镇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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