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五蒙高速公路项目(连城段)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固自然资〔2023〕157号)
连城镇人民政府:
《五蒙高速公路项目(连城段)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已经经县十三届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固镇县财政局 固镇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6日
五蒙高速公路项目(连城段)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五蒙高速公路项目(连城段)的建设,进一步规范五蒙高速公路项目在连城镇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拆迁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五河至蒙城高速公路(固镇县段)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固征安补〔2022〕第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该区域实际,创新安置方式,制定以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五蒙高速公路项目(连城段)涉及连城镇强楼村、连城村、周徐村、楼底村、澥河村,具体范围详见拆迁区域图。
二、征收部门
县交通局负责该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组织协调、征迁资金落实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报批和政策监管指导工作;连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该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财政、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以及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该区域内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费按1000元/亩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不支付青苗补偿费。
(二)失地农民安置。
土地被征用后,剩余土地人均低于0.3亩的应安置农业人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五蒙高速公路项目(连城段)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宅基地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与房票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被征地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被征地拆迁的住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地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房屋结构,按照附表1标准予以补偿;宅基地按照皖政〔2020〕32号文统一发布标准予以补偿。
(二)宅基地产权调换安置
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且有建房需求的,由镇政府按照每户不超过220平方米标准地统一规划用地,统一编制建设方案,由群众自行建设。镇政府统一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被拆迁户按照缴房顺序依次选定新宅基地坐落位置。新宅基地从原宅基地拆迁面积中等面积扣除,不足部分按征地补偿标准补齐差价。
(三)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1.产权调换原则:被征地拆迁的住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予以产权调换。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地拆迁户,其合法产权调换的面积需根据被征地拆迁的房屋结构交纳住宅调换差价,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平方米
原房屋类型 |
楼房 |
平房 |
砖木房 |
半砖瓦房 |
草房 |
差价标准 |
70 |
80 |
90 |
100 |
110 |
2.产权调换人口界定:因征地拆迁需要安置的人口,是指征地拆迁告知之日前户口在被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村民(以现有户籍人口为准)。
(1)户口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安置:
①纯女户,女儿结婚后男方“入赘”女方家庭,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其中一个女儿及其配偶、子女予以安置;
②经国家统一考试录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以上院校,在校就读期间或毕业后户口仍在本村至今没有固定工作的(固定工作指国家公职人员,以及非财政供给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人员);
③参军服役期间(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或退役后至今没有固定工作的;
④刑事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
⑤经认定为上岸渔民、船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多层或高层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安置;
⑥其他经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安置的。
(2)下列人员不作为安置常住人口:
①本方案下发前,已死亡的;
②挂靠户口和祖居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③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④以前在征地中已享受安置的;
⑤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
⑥其他不符合征地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被征地拆迁农业人口安置有争议的,按上述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乡镇、村(居)公示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3.产权调换的面积标准:集体土地上的被搬迁户每户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确定产权调换面积,超出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本方案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户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45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面积。
4.安置补偿标准。
(1)南城区安置点:被征地拆迁户选房,应以本户安置面积,就近靠档选房。应安置人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房屋的,或因户型设计原因人均45平方米以内实际拆迁面积不足部分,按2000元/每平方米缴纳产权调换建新差价;人均45平方米以外实际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部分,按2000元/每平方米购买;超过10平方米不超过2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部分,按2100元/平方米标准购买;超过2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购买。
(2)连城镇安置点:被征地拆迁户选房,应以本户安置面积,就近靠档选房。应安置人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房屋的,或因户型设计原因,人均45平方米以内实际拆迁面积不足部分,电梯房按1700元/每平方米购买,非电梯房按1300元/每平方米购买;超过人均45平方米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电梯房按1800元/平方米标准购买,非电梯房按1400元/平方米标准购买;超过人均45平方米10平方米不超过2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部分,电梯房按1900元/平方米标准购买,非电梯房按1500元/平方米标准购买;超过2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评估价)购买。
五蒙高速公路项目(连城段)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适用范围为楼底村区域内搬迁。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的应安置面积:
①被征地拆迁农户子女为未婚独生子女的;
②被征地拆迁农户为已绝育且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
③被征地拆迁农户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只能有1户享受,且不超过1次)
④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6.房屋征地拆迁补偿面积的认定。
(1)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或农村建房分户条件且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补偿标准1:1认定补偿面积。经认定的合法房屋征地拆迁面积超出实际住房安置面积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有效证件的住宅的补偿:
①2008年4月1日前(含4月1日)建成的,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或农村建房分户条件且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补偿标准1:1认定补偿面积;
②2008年4月1日后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或农村建房分户条件且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补偿标准1:0.95认定补偿面积;
③2008年4月1日以后建设的“一户一宅”以外的住宅和“一户一宅”超出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以外的住宅及其他未经合法审批建成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自行拆除的,按照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半予以奖励,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签约拆除的,一律不予奖励。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证住宅,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另有房屋的;
②房主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③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④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享受过产权调换安置补偿的;
⑤原有住宅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的;
⑥擅自将住宅用地改为经营用地的;
⑦“农转非”后新占地建设的住宅;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情形。
(四)房票安置。
选择房票安置的,以产权调换确定的应安置面积及适应范围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按照2300元/平方米补偿标准提供房票。房屋拆迁面积小于房票安置面积部分,按照2000元/平方米标准扣除房票金额。五蒙高速公路项目(连城段)房票安置方式适用范围为楼底村区域内搬迁,实施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视为生产、经营性用房:
(1)具有合法的土地、房屋产权证;
(2)具有与被征地拆迁房屋坐落相符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征地拆迁公告发布时,该房屋实际已作为生产、商业用途正常经营使用,并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1年以上。
合法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由征地拆迁部门与被征地拆迁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不含土地价值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生产、经营性用房部分与农民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复补偿。
(六)附属物补偿。
房屋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集体土地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表支付补偿费;零星树木按征收集体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蔬菜、瓜类按蔬菜、瓜类补偿标准参考表支付补偿费;畜禽按畜禽养殖补偿标准参考表支付补偿费。
五、搬迁费及搬迁过渡费
1.实行货币安置及宅基地产权调换安置的,以宅基地面积22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及过渡费用。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在24个月以内交付使用的,按征地拆迁户核定产权调换部分有效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支付过渡费;超过24个月的按征地拆迁户产权调换部分核定有效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支付,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搬迁费按产权调换部分核定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算,支付2次。
3.实行房票安置的,按征地拆迁户核定房票安置部分有效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支付过渡费;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12个月。搬迁费按征地拆迁户核定房票安置部分有效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偿,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偿。
六、奖励办法
在规定之日内征地拆迁的,10日内的按核定面积给予每户100元每平方米的奖励费用,每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11日到15日内的按核定面积给予每户50元每平方米的奖励费用,每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安置按照“先征地拆迁先选房型和楼层”的原则进行。
七、结算方式
(一)被征地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宅基地产权调换安置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凭搬迁交房验收单,由征地拆迁部门按约定的补偿、奖励等款项一次性付清。
(二)被征地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凭交房验收单,由征地拆迁部门按征地拆迁补偿约定先支付搬迁费和临时过渡费,其余款项在安置房具备交付时,由征地拆迁部门与被征地拆迁人结清。
(三)被征地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凭交房验收单,由征地拆迁部门按本方案房票安置办法确定房票金额,并将过渡费、搬迁费、奖励等款项一次性纳入房票结算。
(四)被征地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收到征地拆迁部门安置通知后,应及时到征地拆迁部门办理安置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费,超出二个月不办理的,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处理。
八、房屋的拆除
房屋在签订协议后,交由征地拆迁部门统一安排拆除。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附属物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地拆迁人的补偿金。
九、工作程序
(一)征地拆迁补偿的核定,由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核准被征地拆迁户的征地拆迁面积、范围、人口及补偿金额等,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予以公示。
(二)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被征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三)与被征地拆迁户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征地拆迁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数额、安置方式、征地拆迁期限等。
(四)结算:被拆迁户凭交房验收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拆迁办公室领取房票安置确定的房票金额,货币补偿按照程序发给被征收人。
(五)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征地拆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实施征地拆迁。
(六)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所在地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拆迁方案的实施。
十、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营业执照。
十一、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征地拆迁安置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意见实施后,征收协议签订前,国家和省市政府发布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固镇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固镇县集体土地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表
3.固镇县集体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
4.固镇县蔬菜、瓜类补偿标准参考表
5.固镇县畜禽养殖补偿标准参考表
附表1
固镇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持有合法有效证照,宅基地面积220平方米以内的,按下表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 结构 |
楼房 |
平房 |
砖木房 |
半砖 瓦房 |
草房 |
夹心 板房 |
简易棚、工棚(间) |
补偿 标准 |
900 |
750 |
600 |
500 |
350 |
220 |
220 |
二、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
建筑年限 |
5年内 |
6—10年 |
11年以上 |
补偿比例 |
100% |
95% |
90% |
附表2
固镇县集体土地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表
名 称 |
补偿金额(单价) |
备注 |
||
下水道 |
水泥管 |
直径0.5米以下 |
25元∕米 |
|
直径0.5米以上 |
30元∕米 |
|
||
砖石 |
8元∕平方米 |
|
||
猪圈 |
有盖 |
170元∕间 |
|
|
无盖 |
110元∕间 |
|
||
鸡圈 |
|
60元∕间 |
|
|
塘 |
鱼塘 |
3300元∕亩 |
不再另外支付青苗补偿费 |
|
苇塘 |
1100元∕亩 |
|||
藕塘 |
2200元∕亩 |
|||
沼气池 |
|
2200元∕个 |
|
|
液化气台(灶台) |
|
70元∕个 |
|
|
自来水设施 |
含水表 |
170元∕户 |
|
|
一户一表 |
550元∕户 |
|
||
照明设施 |
|
110元∕户 |
含电表 |
|
动力电 |
|
1100元∕户 |
|
|
粪窖 |
土窖 |
60元∕个 |
|
|
砖、水泥、石铺 |
90元∕个 |
|
||
坟墓 |
单棺坟 |
1000元∕座 |
|
|
双棺坟、回民坟 |
1600元∕座 |
|
||
锅灶 |
高灶 |
170元∕口 |
|
|
低灶 |
110元∕口 |
|
||
厕所 |
有盖 |
170元∕座 |
|
|
无盖 |
110元∕座 |
|
||
水冲式 |
660元∕座 |
|||
护坡墙 |
水泥 |
22元∕平方米 |
|
|
砖、石 |
17元∕平方米 |
|
||
墙基 |
依法批准的出土 ±0以上 |
30元∕平方米 |
|
|
井 |
小口井 |
550元∕口 |
|
|
手压井(带手压装置) |
220元∕口 |
|
||
深水机井 |
3300元∕口 |
|
||
卫生设施 |
浴缸 |
200元∕个 |
|
|
坐便器 |
130元∕个 |
|
||
洗脸池 |
60元∕个 |
|
||
橱柜(带灶台) |
|
500元/米 |
|
|
壁柜(吊柜) |
|
150元/平方米 |
|
|
砖砌水池 |
|
35元/个 |
|
|
铝合金内隔墙 |
含塑钢 |
110元/平方米 |
|
|
铝合金门窗 |
含塑钢 |
110元/平方米 |
|
|
室外花墙 |
含塑钢 |
10元/平方米 |
|
|
防盗窗笼 |
铁质 |
35元/平方米 |
|
|
不锈钢 |
80元/平方米 |
|
||
防盗铁门 |
有品牌 |
440元/樘 |
|
|
无品牌 |
220元/樘 |
|
||
双扇大铁门 |
60元/平方米 |
|
||
双扇大钢门 |
400元/平方米 |
|
||
卷帘门 |
90元/平方米 |
|
||
楼梯(含扶手) |
木(金属) |
660元/层 |
|
|
砼制 |
440元/层 |
|
||
遮阳篷 |
|
35元/个 |
|
|
门楼 |
|
200元/个 |
|
|
院墙 |
篱笆 |
8元/平方米 |
|
|
土院墙 |
20元/平方米 |
|
||
砖院墙 |
40元/平方米 |
|
||
铸铁 |
60元/平方米 |
|
||
阁楼 |
简易式 |
35元/平方米 |
|
|
正规式 |
55元/平方米 |
|
||
吊顶 |
纤板、扣板 |
22元/平方米 |
|
|
石膏板 |
30元/平方米 |
|
||
三合板 |
45元/平方米 |
|
||
墙面 |
墙纸 |
15元/平方米 |
|
|
墙布 |
20元/平方米 |
|
||
喷瓷、喷塑 |
18元/平方米 |
|
||
三合板 |
45元/平方米 |
|
||
瓷砖 |
40元/平方米 |
|
||
地面 |
砖 |
12元/平方米 |
室内水泥地面不予补偿 |
|
水泥 |
25元/平方米 |
|||
水磨石 |
35元/平方米 |
|||
瓷砖 |
44元/平方米 |
|||
大理石 |
66元/平方米 |
|||
复合地板 |
60元/平方米 |
|||
实木地板 |
120元/平方米 |
|||
空调 |
窗式 |
55元/个 |
移装补助费 |
|
壁挂式 |
170元/个 |
|||
柜式 |
260元/个 |
|||
热水器 |
电、燃气热水器 |
50元/个 |
||
简易太阳能 |
80元/个 |
|||
真空太阳能 |
500元/个 |
|||
有线电视 |
|
150元/户 |
附表3
固镇县集体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
名 称 |
补偿标准 |
花卉、盆景、苗圃 |
给予每亩3500元的移植费。 |
成片林 |
果树:未挂果的,按照4000元/亩给予补偿;挂果的,按照5500元/亩给予补偿。 |
各类杂树: 米径5厘米以下的,每亩补偿1300元;米径5—10厘米的,每亩补偿1800元;米径10—20厘米,每亩补偿2300元;20厘米以上的,每亩补偿2800元。 |
|
零星树木 |
果树:米径5厘米以下的每棵35元,米径6—10厘米的每棵65元,米径11—20厘米的每棵110元;米径20厘米以上的每棵160元。 |
各类杂树:米径5厘米及以下的每棵3元,米径6—10厘米的每棵7元,米径11—20厘米的每棵26元,米径21—30厘米的每棵40元,米径30厘米以上的每棵50元。 |
说明:1.米径在离地面1米处丈量;
2.零星树木每亩累计补偿标准超出成片林补偿标准的,按照成片林补偿标准补偿;
3.征收成片林和花卉、盆景、苗圃用地,不另行支付青苗补偿费。
附表4
固镇县蔬菜、瓜类补偿标准参考表
名称 |
补偿标准 |
||
蔬 菜 |
露地 |
一般蔬菜:花生、青菜、白菜、菠菜、菜豆、毛豆、蚕豆、豌豆、扁豆、雪菜、萝卜、马铃薯、南瓜等 |
1800元/亩 |
经济型蔬菜:青椒、杭椒、蒿苔、番茄、藕、茄子、芋艿、荸荠、大蒜、葱、芹菜、花菜、莴苣、茭白、青瓜、冬瓜等 |
2500元/亩 |
||
大棚(顶高≦1.8米) |
一般蔬菜:青菜、白菜、菠菜、菜豆、豇豆、毛豆、蚕豆、豌豆、扁豆、刀豆、雪菜、萝卜、马铃薯、南瓜等 |
4200元/亩 |
|
经济型蔬菜:青椒、杭椒、蒿苔、番茄、藕、茄子、芋艿、荸荠、大蒜、葱、芹菜、花菜、莴苣、青瓜、茭白等 |
5200元/亩 |
||
瓜类(含西瓜、甜瓜、香瓜、脆瓜、黄瓜、茭瓜等)、草莓 |
露地 |
2700元/亩 |
|
大棚(顶高≦1.8米) |
6000元/亩 |
(二)顶高>1.8米的蔬菜大棚,青苗一律按照1800元/亩补偿,大棚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蔬菜大棚 |
水泥结构顶高>1.8米 |
25元/平方米 |
钢架结构顶高>1.8米 |
22元/平方米 |
|
竹木结构顶高>1.8米 |
15元/平方米 |
|
大棚温室(砖石) |
42元/平方米 |
说明:本表补偿系指征收土地时在田的农作物补偿标准,且按要求时限交付土地不再另行支付青苗补偿费;若征收时农作物已收获完毕则只支付青苗补偿费。
附表5
固镇县畜禽养殖补偿标准参考表
畜禽养殖 |
(一)养殖物 |
品种 |
分类 |
分类说明 |
单位 |
补偿价(元) |
公猪 |
良种公猪 |
有良种等级证明 |
头 |
1450 |
||
母猪 |
怀孕母猪 |
|
头 |
700 |
||
空怀母猪 |
|
头 |
500 |
|||
肉猪 |
小猪 |
60公斤以下 |
头 |
80 |
||
大猪 |
60公斤以上 |
头 |
50 |
|||
蛋鸡 |
仔鸡 |
30日龄以下 |
只 |
7 |
||
蛋鸡 |
30日龄以上 |
只 |
9 |
|||
蛋鸡 |
产蛋期 |
只 |
11 |
|||
蛋鸭 |
仔鸭 |
30日龄以下 |
只 |
7 |
||
蛋鸭 |
30日龄以上 |
只 |
9 |
|||
蛋鸭 |
产蛋期 |
只 |
11 |
|||
肉鸡、肉鸭 |
仔 |
40日龄以下 |
只 |
4 |
||
大 |
40日龄以上 |
只 |
7 |
|||
鹅 |
雏鹅 |
2公斤体重以下 |
只 |
9 |
||
成鹅 |
2公斤体重以上 |
只 |
13 |
|||
鸽 |
肉鸽 |
|
只 |
4 |
||
蛋鸽 |
|
只 |
5 |
|||
鹌鹑 |
|
|
只 |
2.5 |
||
羊 |
母羊 |
怀孕羊 |
只 |
150 |
||
大羊 |
20公斤以上 |
只 |
20 |
|||
小羊 |
20公斤以下 |
只 |
40 |
|||
奶牛 |
犊牛 |
|
头 |
400 |
||
青年奶牛 |
|
头 |
1500 |
|||
经产奶牛 |
|
头 |
2500 |
|||
菜牛 |
犊牛 |
50公斤以下 |
头 |
100 |
||
牛 |
50公斤以上 |
头 |
250 |
|||
畜禽养殖 |
(一)养殖物 |
獭兔 |
种公兔 |
|
只 |
20 |
怀孕母兔 |
|
只 |
20 |
|||
空怀母兔 |
|
只 |
10 |
|||
仔兔 |
2公斤以下 |
只 |
5 |
|||
成兔 |
2公斤以上 |
只 |
10 |
|||
长毛兔 |
种公兔 |
|
只 |
30 |
||
怀孕母兔 |
|
只 |
30 |
|||
空怀母兔 |
|
只 |
20 |
|||
仔兔 |
1公斤以下 |
只 |
3 |
|||
成兔 |
|
只 |
15 |
|||
(二)养殖设施(折旧补偿) |
骨架棚(顶高≥2.5米) |
|
|
平方米 |
65元/平方米 |
|
塑料膜顶棚(水泥型条)顶高≥2.5米 |
|
|
平方米 |
75元/平方米 |
||
砖木结构圈舍(顶高≥2.0米) |
|
|
平方米 |
130元/平方米 |
||
夹芯板简易棚(顶高≥2.5米) |
|
|
平方米 |
150元/平方米 |
||
石棉瓦简易棚(顶高≥2.5米) |
|
|
平方米 |
15元/平方米 |
||
钢架棚(顶高≥2.5米) |
|
|
平方米 |
320元/平方米 |
说明:1.本表适用于在规定期限内关闭的畜禽养殖场(户)所养畜禽的补偿标准。
2.养殖补偿系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中对专业畜牧养殖户圈养在合法建筑(房屋、棚房)内的实际正常养殖存栏(符合存栏密度规范、非突击增养)畜禽给予一次性出卖差价补偿(正常销售价值与突击(或未养足)出卖差价)或迁移损失费。
3.养殖设施的补偿按照折旧补偿,5年以内的100%补偿,6—10年的90%补偿,超过10年的80%补偿。
4、对规模化养殖设施建设标准高的可以考虑采取据实评估方式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