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湖沟镇中心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或主要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一次性3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必须遵守村民代表会议会场纪律,做到文明用语,先举手后发言严禁酒后参加会议,严禁无理取闹,严禁以个人的恩怨带到会场进行攻击他人。
第六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选民,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中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中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人议题。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