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
一、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后,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2.补助方式和标准。(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每张床位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2000元(含省级财政补助1000)。其中,对50张(含)床位以上且与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和护士签订长期劳务或服务协议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3000元(含省级财政补助1000元)。对被评为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的,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助。(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具有本市户籍)给予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对被评为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的,按现行补贴标准10%的幅度提高运营补贴。(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4)医养融合。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各项补贴原则上通过市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二、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创建,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社区整体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在省级拨付的奖补资金中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创建省级示范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20号)的有关精神,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参照省级智慧养老机构的调整幅度提高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提高30%、日常运营补贴提高10%。
三、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政策
1.一次性建设补助政策。根据省市规定,统筹各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对新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原则上按照10万元、3万元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社区老年食堂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及以上的按10万元/个、社区老年食堂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和社区老年助餐点的按3万元/个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对餐饮企业设立老年餐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等,可通过协议方式,根据其建设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2.运营支持政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运营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与社区服务中心联合运营老年食堂。对纳入老年助餐服务任务计划,建成并运营的社区老年食堂、社区老年助餐点,以及依托社会餐饮企业及其门店、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等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的助餐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每个助餐服务机构年度补助资金根据就餐老年人(60 周岁及以上)的就餐人次,对日均助餐(堂食、送餐)在30—49人次补贴的1万元/年,50—79人次的补贴2万元/年,80—109人次的补贴3万元/年,110人次以上的补贴4万元/年。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无偿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在社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落实居民价格政策,同时对享受此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县民政部门核实并确定清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严格监管。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自有用房用于开展公益性老年助餐服务,给予租金优惠。
3.就餐补助政策。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当给予就餐补助(县城老年就餐补助标准,按招标合同执行)。60至69周岁老年人,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就餐(送餐)的给予适当优惠;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就餐(送餐)的给予助餐补贴,其中70至79周岁每人每天享受1元助餐补贴,80至89周岁每人每天享受2元助餐补贴,90至99周岁每人每天享受3元助餐补贴,100岁以上免费享用指定老年套餐。
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在养老助餐服务机构就餐,或由养老助餐服务机构送餐的,每人每天享受3元助餐补贴。
就餐补助不发放给补助对象,不重复不累积,仅用于就餐消费时直接抵扣,由县民政部门或委托乡镇、社区(行政村)按月或按季度与助餐服务机构结算。县民政部门应制发统一的助餐卡,也可以与银行卡、公交卡、社保卡等实行功能整合,用于老年人就餐时刷卡享受优惠、统计老年人就餐人次、结算补助费用等。助餐卡仅限于本人使用,每餐只能享受一次刷卡优惠。确实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也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方式准确记录就餐人次。支持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让老年人享受到看得见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