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固镇化工园区承包商准与退出及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蚌埠固镇化工园区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选择合格的 承包商,规范承包商准入与退出机制,规范黑名单管理机制,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蚌 埠固镇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化工企业 承包商安全管理指南》(T/CCSAS 014-2022)等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的规定,制定《蚌埠固镇化工园区承包商准入与退出及黑名
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化工园区承担新(改、扩)建工程建设、检维修作业、 工程技术服务等单位的安全管理。 临时或短期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承包商准入条件
承包商使用单位负责承包商的安全审查,建立承包商管理 档案,第一次进入园区的承包商,应由承包商使用单位进行审 核后,将审核合格的承包商安全审查材料向管委会进行备案。
提交的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且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
(一)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二)承包商的工商执照;
(三)承包商取得的资质证书和资质等级;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五)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六)承包商过去 3 年的安全业绩和表现;
(七)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证件;
(八)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持证情况;
(九)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蚌埠固镇化工园区承包商准入审查备案表。
第四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应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管理流程、承包商选择、安全协议、入厂(场)管理、开工准备、作业过 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要求,明确与承包商安全管理相关 部门的职责等。承包商使用单位的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必须依据本办法编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
(二)应制定承包商准入条件,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查,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优先选择具有良好安全业绩和表现的承包商。
(三)应对承包商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把承包商和 承包商特殊作业许可证审批管理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对 承包商在企业的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特级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全程视频监控。
(四)应制定承包商考核管理细则,明确计入公司承包商黑名单的具体条款,优化承包商资源。
(五)应建立并执行与承包商的定期沟通机制,沟通内容 主要包括作业变更信息(环境、作业范围安全管理要求)、作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事故事件等。
(六)应鼓励承包商优化施工工艺和方法,提出合理化建 议,及时上报隐患和事故事件,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 纳入企业事故管理,保存承包商在本企业施工过程中的事故/事
件记录。
(七)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附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义务与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
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2.明确双方工作范围,清晰界定安全责任;
3.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安全、技术措施;
4.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终止施工的特殊条款;
5.承包商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6.承包商必须执行承包商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7.承包商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的规定。
(八)应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将本 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 措施书面告知承包商,为考核合格的承包商人员办理厂区出入
卡。
(九)应对承包商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承 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至少包括:
1.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泄漏、火灾、爆炸、 中毒窒息、 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2.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影响人身、环境安全的异常工况等场景时,及时终止作业、撤离人员的要求;3.作业票证管理、临时用电、厂内机动车等特殊要求;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装置退料、吹扫、能量隔离措施等;
5.组织作业人员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核实安全措施的可 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十)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 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承包商使用单位应组织并监督 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与统一管理。
(十一)承包商在施工或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承包商使 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 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并及时向化工园区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报告,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应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绩效进行考核,根据安全 绩效考核结果,形成合格承包商名录(见附件 2)和黑名单(见 附件 3),并于每年年底上报(不跨年的,工程结束上报)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承包商的职责
(一)按需求合理合法签订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配 合企业、园区完善承包商材料。
(二)安全资源配置
1.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员;
2.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承包商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4.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
5.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三)确保作业人员接受了相关的安全培训,掌握与作业相关的所有安全风险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严格遵守企业、园区各项制度,按合同施工,履行 义务,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服从企业、园区的管理,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五)在合格承包商名录中的承包商,在满足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要求前提下,方可在园区承揽项目。
(六)承包商在施工或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 承包商使用单位汇报,配合使用单位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 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园区监管职责
(一)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对各单位上报的合格承包商名 录和黑名单进行审查,建立化工园区的合格承包商名录和黑名单。
(二)园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业务 时间超过一年的每年一次检查,业务时间一个月至一年的至少 一次检查,业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由企业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可视情况制定专项或综合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资质、企业对承包商的监管、绩效考核、现场施工作业管控等。 对检查出问题的承包商要立即整改,如出现无法整改、不配合 检查或拒不整改等情况按照退出机制和黑名单机制进行管理,情节严重提请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管理。
(三)如企业使用未经审批或不在合格承包商名录的承包 商,将提高企业风险等级,加强管理并约谈企业负责人。承包商直接退出园区。
(四)对园区合格承包商名录和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年。
第七条 承包商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退出园区,不得进入园区内承担相关业务。
(一)以虚假资质承揽建设工程或出具虚假报告和承诺的;
(二)将承揽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的;
(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火灾、爆炸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人证不符或无证作业的;
(七)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上级部门监管的;
(八)被暂扣、 吊销相关资质证照的;
(九)被相关部门纳入“ 黑名单” 的;
(十)承包商使用单位定期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十一)未经园区审批进入合格承包商名录在园区承担业务的;
(十二)被园区内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三)因上述情形退出未满一年的;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黑名单管理
(一)有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承包商,纳入“ 黑名单”。
(二)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将被公示,公示期为一年。
(三)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不得在园区内承担办法适用范围 内的业务。 园区任何单位不得将相关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转 包、分包给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承包商。 一经发现上述情况,管 委会将下发责令停工通知,并提高承包商使用单位安全风险等级,约谈企业负责人,通报园区。
(四)上述情形整改完毕,且满一年之后可按照办法重新审批,审批合格可移出“ 黑名单”。
(五)未被相关部门、企业移出“ 黑名单” 的不得重新参加 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由蚌埠固镇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一)以虚假资质承揽建设工程或出具虚假报告和承诺的;
(二)将承揽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的;
(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火灾、爆炸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人证不符或无证作业的;
(七)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上级部门监管的;
(八)被暂扣、 吊销相关资质证照的;
(九)被相关部门纳入“ 黑名单” 的;
(十)承包商使用单位定期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十一)未经园区审批进入合格承包商名录在园区承担业务的;
(十二)被园区内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三)因上述情形退出未满一年的;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黑名单管理
(一)有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承包商,纳入“ 黑名单”。
(二)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将被公示,公示期为一年。
(三)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不得在园区内承担办法适用范围 内的业务。 园区任何单位不得将相关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转 包、分包给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承包商。 一经发现上述情况,管 委会将下发责令停工通知,并提高承包商使用单位安全风险等级,约谈企业负责人,通报园区。
(四)上述情形整改完毕,且满一年之后可按照办法重新审批,审批合格可移出“ 黑名单”。
(五)未被相关部门、企业移出“ 黑名单” 的不得重新参加 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由蚌埠固镇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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