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6-06-10 13:33 来源: 固镇县一中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蚌埠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蚌埠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9)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高中教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5-1)》,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扣减国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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